書面質詢
本人於2014年7月17日提出書面質詢並經立法會第646/E527/V/GPAL/2014號公函提交特區政府,函中提出,澳門政府與澳門電訊2009年11月簽訂《公共電訊服務特評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下簡稱“《公證合同》”)以來,政府特許資產的管理、使用未能公開化、合理化,本澳電訊市場未達到真正開放,影響本澳電訊業發展進程,並提出疑問,以期政府特許資產應合理為澳門各電訊營運商所用,加速本澳流動通訊面向未來4G LTE的發展,提高本澳整體競爭力。政府之後於2014年8月26日書面回覆,惜並未給予本人明確、清晰的答復。
基於此,本人再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回函中提及“政府參照國際上的慣常做法,試問何為“國際上的慣常做法”?又有哪些國家及政府是採用如本澳目前的做法,即由一家營運商身兼經營、管理雙重身份來掌握政府資產?
二、 為推進本澳電信服務發展,及為本澳市民提供優質的公共電信服務,在《公證合同》第十條款“澳門電訊應供政府和持牌電信經營者接入和使用特許管道”已明確本澳電信服務經營者允許接入和使用特許資產。且在《公證合同》的附件二第8條款,亦指明澳門電訊須本合同於《公報》刊登之日起計八个月內備妥管道接入參考建議(ORAC),作為需要接入使用政府特許資產的原則和條件指引。澳門電訊是否已提供ORAC?特區政府何時能提供電信營運商使用該特許資產的政策、措施、程序、收費,以便各電信營運商能就4G LTE的建設發展及早做部署?
三、 在《公證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在不妨礙以下各款規定的情況下,澳門電訊不得歧視、拒絕或為難在競争領域內的其他公共電信服務經營者接入/互連至其電信網絡,包括特許網絡”。而時至今日本澳其它電信營運商無法使用諸如wifi熱點等特許資產資源,使公共電信設施無法最大化為市民服務,此可視為澳門電訊設置競爭障礙的手段之一,已違反《公證合同》的規定。另一方面澳門電訊無視《公證合同》第三十三條款第三款中規定“收費應盡可能地按照接近服務成本水平來釐定,堅持以高昂的費用向其他電信營運高提領專線租賃,直接導致高昂的營運成本。政府是否定期監察澳門電訊的行為,確保其公平、合理管理特許資產?特區政府是否可提供澳門電訊關於互聯網的獨立會計報告?如何督促澳門電訊切實執行《公證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真正開放電信市場?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梁榮仔
二雲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