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辦事處不斷收到衛生局員工的投訴,指該局未有將在員工散位合同形式簽署前六個月的試用期,納入在計算晉升及晉階的時間內,損害了由法律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
事實上,該問題經已存在多年,而各部門做法均不一致。不單只是衛生局,還有部分的政府部門亦未有將散位合同的試用期計算在晉升及晉階的時間內,而另外有部門則會採取相反的做法。部門這種不一致的做法有違公平性,導致各政府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影響整體公務人員團隊的士氣。
散位合同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規範;而人員的晉階及晉級則受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及第十四條所規範。在有關的法律當中,我們看不到將散位合同人員首六個月試用期之年資計算排除在晉階及晉升效力之外的條文,而且按道理來說,合同人員在試用期期間也是實實在在的為部門提供服務,絕對符合晉級及晉階所取決的提供服務時間的條件。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衛生局現時以散位合同聘用的新入職人員首六個月試用期不納入晉階及晉升效力計算的法律依據為何?有否曾為散位合同聘用的新入職人員以首六個月試用期為晉階及晉升效力予以計算,而人數是多少?
二、衛生局會否即時依法理順上述不規則情況,並予以追溯,以體現法治精神,保持法律的公平及一致性,以及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由於法律的不清晰,現時各部門對散位合同人員六個月試用期納入晉級晉階效力的做法不一,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產生,因此有關的職能部門會否考慮討論有關的事項,並統一做法,將散位合同六個月的試用期時間納入晉級晉階效力的計算?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