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服務模式的轉變,政府採購項目亦不斷的增加已經漸漸在社會上引人關注的經濟活動,政府由小至購買文具,到購買服務甚至物業,均可稱為採購,可見所獵範圍之廣,及所涉及金額的亦可大可小,因此政府應對採購的行為必須嚴格監管,否則的話,將可能會導致貪污及賄賂的情況出現。
根據財政局資料顯示,2012年特區政府的資產.勞務及投資開支約為222.2億,佔政府總開支的25%,因此如何運用如此大筆款項極為人關注。一般來說,為了可購買到最優惠價格和最適合的貨物或服務,在採購前都會進行公開招標,以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其能發揮到最大的效用。但實際上,本人發現近幾年來不少政府部門在購置財貨及勞務時並沒有公開招標,而是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直接簽訂合同,包括購買車輛、制服及膳食服務等等,儘管有法例規定容許在特別的情況下免除公開招標,但有關部門在公報上卻沒有解釋原因,令到公眾疑慮。
現時有關採購的法律如第122/84/M號、第63/84/M及第74/99/M號法令等已是回歸前所訂立,至今已經使用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自回歸後,社會及經濟狀況變化大,法律已經不合時宜且當中出現諸多的漏洞,而正因為這些漏洞,容許了歐文龍貪污案等案件的發生,留下現時的爛攤子,因此倘若不從防止貪污的機制上做起,貪污的案件將會不斷發生,而留下的禍害也會越來越多,最終受害的只會是市民,因此就有作出修法的必要性及急切性。
事實上,公開招標就不表示確保能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到最適合的貨品,因為有可能會面對不正當及不公平競爭,如合謀招標等反競爭的行為,政府至今仍未有一套針對性的法律以限制這些不法的行為,故並未能保障部門及投標人的權益。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由於不少部門都會以直接磋商方式簽訂合同,而特區政府彷彿對此並無監管,容易造成貪污舞弊的情況出現,試問,究竟部門進行直接磋商的理據是甚麼?而特區政府如何在直接磋商的情況下體現高透明度的施政理念?
二. 有關招標的法律沿用至今已經二十多年,包括第122/84/M號、第63/84/M及第74/99/M號法令,但該等法律出現諸多的漏洞,以致貪污及受賄案件多不勝數,特別是歐文龍貪污案,因此特區政府何時會完善相關的法律,從制度上防止貪污的情況出現,嚴格監管採購的程序?
三. 即使公開招標後,亦可能會有不正當及不公平的競爭等情況出現,如合謀招標等反競爭的行為,因此為了有效打擊這些反競爭行為,特區政府何時會將《公平競爭法》立法,以保障部門及投標人合理的權益?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