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協會季刊下載

質詢 主頁 >> 質詢

高天賜議員2013013日議程前發言

 

      於去年910日,本人就賭場僱員須被迫簽訂列明輪班和夜班工作沒有法定補償的不公平協定一事提出質詢。在該質詢中,本人指出輪班和夜班工作對人員帶來中期和長遠的不良影響。同時,亦指出輪班工作意味著僱員的工作時段不時變換,致使其個人和夫婦的生活規律發生重大改變,家庭生活嚴重受損,以及須加倍努力才能全面履行職務

 

      上述質詢提出的是輪值及晚間津貼的公平支付,同時亦可參考澳門特區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相關一般制度。需指出的是,自1989年起,如提供三班或三班以上之工作,且全部或部分在每周之休息日或補充休息日提供,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收取百分之十七點五的輪值津貼。

 

      勞工事務局局長在回覆本人上述質詢時指出:基於娛樂場具有二十四小時營運的特性,故此,有關企業一般在招請僱員時,均會事先與僱員 (尤其是擔任清潔工、荷官等職位) 協議其須提供輪班工作及夜間工作。而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明確獲僱用提供輪班或夜間工作的僱員無權收取輪班及夜間工作的額外報酬,基於此,對於該些已與僱主訂立須提供輪班或夜間工作的僱員,並無權收取相關的額外報酬。

 

      但勞工局局長沒有回答有關建議修訂容許與工作人員簽訂不公平協定、漠視《基本法》第25條所指的平等原則的現行法律的主要問題。是否意味著清潔工及荷官的社會狀況與其他可收取輪值及夜間津貼私營職業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相比較不受尊重?為甚麼勞工局沒勇氣主動修法,以符合及尊重平等原則?

 

勞工局局長沒有回答有關娛樂場的僱員尤其是荷官及清潔工持續被剝削的問題,他們被迫接受僱主提出的不公平協定。勞工局局長指稱娛樂場所需24小時營運,倘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協議便無權收取相關補償,這些論據是不成立的。要在特區生存,僱員除了接受這等不公平協定之外,難道真的還有其他選擇嗎?

 

勞工局局長或許忘記了1221日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99條規定有關輪值工作的概念。此生效已二十多年的條文規定:輪值工作係指要求工作人員按變動之辦公時間工作,而辦公時間之變動將引致工作人員生活規律改變,且在擔任職務時須加倍努力。爲了補償這身體及社會上的耗損,立法者透過第202條的規定提出了輪值津貼的建議,並規定有關金額按輪值班次計算。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本應在深化社會參與方面全面發揮積極作用,但在特區現今的勞資狀況下,社協的代表性呈現嚴重缺失。因此,該委員會中沒有人記起,在這個擬打造成旅遊休閒中心、預算收入遠高於開支的賭城中,有數以萬計的荷官及清潔工仍然遭受剝削。社協本應促進社會三方對話,但在市民眼裡它好像只會拖延問題,或只會維護壟斷者的利益和立場。

 

現時社協的社會夥伴的代表性有限,其所代表的對立利益僅圍繞著一兩個社會界別(一方是有限的僱員利益群組的代表,另一方則是資本持有人的代表),政府本應擴大社會各方的涵蓋範圍並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但由於對某個社會界別的傾斜,最終反而導致社會不和諧、不公平、不穩定。

 

因此,本人呼籲政府參照由1221日第87/89/M號法令公佈並在特區生效已超過20年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99條規定,並尊重《基本法》第25條所載的平等原則,提出修法的建議,以倡導社會公義及促進社會和諧,因社會不平等的種種情況正對社會和諧構成越來越大的衝擊。

 

 

 

*
*
*
已上傳
*
已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