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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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行政公職局發出了附於本函的第1210110001/DIR號傳閱公函。

上述寄給所有政府部門的公函,其事由為 保密義務——文件的處理、運送及存檔

公函的第五點列舉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解釋,該款訂定了保密義務的內容。

有關規定如下:

七、保密之義務,係指對因擔任其職務而獲悉之非公開之事實保守職業秘密。

公函的第五點原文如下:

五、保密義務應從廣義上作解釋,亦即,是包含兩個不同卻又近似的法律概念:職業保密和保密。

職業保密的義務針對保密性質或定性為(機密、秘密或絕密事宜)的事實。

保密義務是指對不應公開的事實或文件不向第三人透露的義務,理由不僅是文件的屬性,亦因為儘管有關事實或文件非屬保密性質,但公開者卻無公開文件的職權……

公函的第六點經說明可向違反保密的工作人員處以嚴苛的罰則和毫不掩飾其意圖是威嚇和讓有關人員封嘴,列出如下例子:

因此,工作人員影印部門的文件或將之拍照後再公開,例如給朋友一份副本、用電子方式寄出或在互聯網上發佈,儘管有關文件並非保密性質,這亦違反職業保密義務。

透過比較這一解釋和上述援引的規定內容的字面意思,突顯出有關公函所指的保密義務,包括禁止工作人員透露或發佈一些事實或文件,儘管這些事實或文件的性質未能證明這一禁止是正當的,亦即,儘管最終這些是屬於公開之事實或文件。確實,有關公函認為這一延伸禁止適用的情況包括,儘管這些事實或文件屬於公開的,所涉工作人員沒有將之公開或透露的 職權。毫無疑問,這是對相關規定作擴充解釋。相關規定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規定,按照法治國家自由思想的啟發,這一規定的解釋理應以對言論自由的犧牲減到最低為指導思想,並遵從為人所熟悉的必要、適當和適度原則。

另一方面,結合第五點和第六點列舉的例子,似乎暴露對 職權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的不足。

職權是由法律賦予一個行政機關的整體權力,以便實現特定的目的或公共利益。

所涉的是職務上的權力,因此,被納入在履行職務方面,或履行任何公職——就這一個案,是行政職務,而非主導個人的生活。

在所列舉的例子中,工作人員既不是行使其職權,也不是行使任何機關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更不是意圖行使任何職權,尤其是行政上的職權,而是簡單地行使其權利、言論自由以至告訴權。雖然可能超越這些權利的規範性保護的範疇,儘管如此,其作出的行為只具有行使其權利的意圖,而非行使任何行政權限。

另一方面,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在新司法年度的開慕儀式中指出了行政當局的一些嚴重問題,法律界最高級別的作業者指責一些主管 無能 不勝任和為了不須對所作的違法行為負責,透過把事件移交司法機關濫用法院。

這些損害澳門和工作人員的問題未獲解決,且越趨嚴重。然而,行政當局的資源被用作威協和恫嚇一般工作人員,使其封嘴,有關公函可作為證明。

一些重大問題影響著澳門居民的生活,例如:高通脹和房地產投機活動,因為租金和樓價遠遠高於一般僱員的工資,雖然土地屬於國家,政府把其批給私人;由於缺乏稱職的專業人員和未有興建更多公立醫院,市民難以獲得醫療護理;澳門學生留班率高,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資料,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比較,澳門學生的留班率最高;沒有制定工會法,政府從來沒有提交相關法案,而作為直選議員,本人曾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案,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卻投棄權票,等同反對;由政府提案制定的勞動關係法在某些方面有損僱員的利益,例如,人權包括勞動權,但是該法律訂定可以以非合理理由解僱、減少年假至六天。

本人一直就這些問題書面質詢政府,可是政府一直拖延沒有將之解決。

現時政府卻浪費資源,致力恫嚇工作人員,使其封嘴。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一、行政公職局基於甚麼原因發出第1210110001/DIR號傳閱公函,並要求其他政府部門的主管迫使相關工作人員簽名確認知悉該公函?發出這傳閱公函的理由為何?行政公職局發出這一傳閱公函,是遵從行政法務司的指令還是行政長官的指令?

二、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行政公職局基於甚麼依據對其作擴充解釋,當中包括透露或發佈一些事實或文件,而有關透露或發佈不與這些事實或文件的性質相悖。換句話說,從法律的角度,行政公職局如何支撐其解釋?

三、若行政當局某一工作人員向一名立法會議員、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院及法院講述一個事實、或講述一份文件的內容、或發出或展示這份文件的副本,而鑑於立法會、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對行政當局有監察權,檢察院及法院有捍衛合法性和行政公正的職能,以及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作為私人擁有申訴權,亦即,作為被管理人確實擁有和任何其他人一樣的申訴權,政府對這些情況有何見解?換句話說,政府是否認為公函主張的範圍包括這些情況?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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