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最近,本人接待市民的辦事處收到了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人員有關遵守《勞動關係法》特別是有關享受年假和假日方面的投訴。
被揭發的其中一個問題是涉及部分非教職人員,詳細說明如下:
a) 有關人員有權享受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強制性假日,但卻沒有權享受公共行政規定的其餘公眾假期;
b) 然而,澳門理工學院的絕大部分部門和行政設施在上述日子都關閉,導致相關人員未能提供服務;
c) 有些情況是,由於相關人員無法在上述日子提供服務,故被視為缺勤而不獲發報酬;
d) 另外的情況則是,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在上述日子享受年假(即是,人員被逼在上述日子享受其本身有權享受的六日年假)。
對我們來說,第一 “方案” 中 “缺勤” 定義的理解過於廣泛,即第7/2008號法律第二條(七)項規定的定義,而該方案亦明顯不重視有關不能履行義務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基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以致給付不能時,債務即告消滅”;而根據同一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如給付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原因而成為不能,則債權人仍有義務履行對待給付”。結果,由於員工被禁止進入辦公地點而無法提供服務,因此沒有義務提供該服務,但仍有權收取相關報酬。
第二個問題涉及的則是一欺詐行為,因為最終員工要用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很少很少)的年假來享受他們被認為權享受的公眾假期。然而,對社會或員工的個人和家庭生活來說,年假和假日並非一樣,且作用亦不同。年假亦不等同休息日。強迫員工將其有權享有的六日年假分布在六個不同的日子享受,實際上是阻止員工享受一段年假;亦即是將員工的年假變成休息日,或是如上述的情況一樣,要他們在辦公地點關閉且無法提供服務的公眾假期享受年假。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政府能否確認上述行為的真實性?受影響的是哪些人員職級或組別?
二、當局怎樣解釋有關行為?
三、政府認為這些行為是合法且可以或需要保留?或認為是合法,但基於道德理由所以需要檢討?抑或認為是不合法所以需要檢討?倘認為是基於合法性或道德理由而需要檢討,打算採取哪些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