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宜: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治安警察局之意見,本辦對立法會2012年5月28日第373/E284/IV/GPAL/2012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2年5月16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2年5月29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治安警察局在執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及任務時,亦尊重法律賦予市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同時確保尊重法治,並維持公共秩序、安全及安寧。而在示威遊行的活動當中,警方人員進行的攝錄示威過程,相關警務工作是依法作出的,有關法律依據如下:
按照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組織法》第2條2款1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尤其是保障集會、示威之公共秩序及安寧,在獲悉任何犯罪之預備或實行時,採取必要之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之實施及查明犯罪行為人;
按照《民法典》第80條第2款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治安警察局為預防及識別犯罪行為人或基於安全所需的合法目的,可攝錄示威人士的肖像。
警員採取行動的方式,是按法律賦予居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且考慮到適度及適當原則後作出的決定。為提高透明度,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進行攝錄時,亦透過穿著寫上警察字樣的背心,以作識別相關身份。因此,警務人員在遊行活動中拍攝示威人士,並不是威嚇示威人士,相反,警方一直保障市民行使其正當權益。
另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第80條第4款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在公眾地方為着安全或司法方面之目的而攝取之肖像僅得用於該等目的上,且在無需要時應立即銷毀。因此,當有關錄像無顯示任何犯罪時,治安警察局會將有關錄像銷毀。
警方會定期及適時地舉辦培訓課程,教授轄下警員如何應對示威遊行時所遇上的各種情況,以便更好地保障市民行使合法權利。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