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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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住政府屋無房津兼要付管理費

 

最近,本人接持市民的辦事處收到了百多名租用政府單位的退休及在職工作人員投訴,指稱財政局(簡稱財局)突然將政府單位的管理費,自今年六月一日起轉交給他們負責。

 

這些大廈的樓齡約三十至四十年,一些甚至達到五十年,由於樓齡高所以需要對大廈的共有部分展開一些緊急工程。這些大廈正急需進行的工程包括升降機,改善內外結構及油漆工程。無論是升降機或一些重要的工程,費用都非常高昂,按常理這些費用是計入管理費之內的。

 

租賃人雖然不是上述單位的業權人,但他們可能為政府變得更富有而作出貢獻,因為,單位可能會因租賃人的付出而升值,即是說,當有一天他們需要將單位歸還給財局時,單位的價值會因租賃人曾負擔的工程而得到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分層建築物之每一所有人係屬其所有之單位之唯一所有人,亦係有關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之共有人。上述兩項權利為不可分離之整體;任何一項權利不得與另一項分開轉讓,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亦不可透過放棄其對共同部分之權利而不負擔就共同部分之保存或收益所必要之開支。

 

當然,這種負擔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三條移轉與租賃人承擔,但試問為何經濟財政司司長在20001214日作出的批示之中沒有將負擔移轉予租賃人?那項20001214日作出的批示不是用於落實《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嗎?要求交付管理費這種做法未能向工作人員尤其是那些居住於政府擁有的單位而無權收取房屋津貼的工作人員提供更優質的生活,這些工作人員除了繼續無權收取房屋津貼,又要支付管理費,這種雙重剝削的情況公平嗎?與那些沒有任何租金負擔,但又有權收取房屋津貼的工作人員作比較,上述的工作人員現時無權收取房屋津貼,這種情況公平嗎?

 

向具迫切需要的人員提供輔助的政策出現了變動,投訴人質疑這種變動是否與政府驟然看見財力不足又或可能出於調整公務員薪酬的需要,而要剝奪其他公務員的權利有關?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1. 租賃財局單位的人一直無權收取房屋津貼。正是這個原因所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001214日作出批示,規定租賃人無須支付管理費。自2000年至今,上述規定能提高公務員士氣,使公務員更勤奮工作,工作表現更好。綜上所述及考慮到通脹帶來的壓力及生活負擔沉重,政府可否重新審視那項要求租賃人承擔管理費的措施,盡力尋找更人性化、嚴護且能體現行政當局善意原則的方案?

 

2. 租賃單位的人一方面無權收取房屋津貼,另一方被強迫支付管理費,而租賃人的這種付出會使單位升值。政府會否正視租賃人被雙重剝削的情況?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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