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行政長官於今年頒佈第9/2012號批示,規定 “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當中的公務人員團體代表必須由公務人員團體之間推選產生,只能輪流擔任,任期為兩年。
對是次的批示,若政府真的要改變政府所有委員會一直以來都是由同一班人擔任的做法和規定,本人是絶對支持的,亦不會有任何的異議,但至目前為止政府所有委員會都沒有像 “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中的公務人員代表要輪流擔任的安排,尤以澳門市民十分關心的 “土地發展諮詢小組” 從2007年成立至今,當中只有地產界代表換了一個人,而其他的都不斷連任。
此外,政府多年來在處理公務員薪酬調整時都有追溯安排,且在評議會內也同意有追溯安排,但政府在提交法案至立法會時卻違背了過去做法和會議上的承諾,改變一直以來沿用的方式,不獲追溯;而相反的在剛頒佈修訂的《行政會章程》中,竟然把最高等級的醫療待遇追溯到全部已經離任的行政會委員,甚至連家屬都有份追溯,而為何政府在處理公務員薪酬調整時就不按多年的慣例,請問這個持雙重標準的改變做法,政府能否說出具說服力,讓大眾支持的理由。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1. 政府要求 “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設輪選的規定,試問,政府其他所有的委員會將來又是否都會一視同仁的有輪選機制呢?
2. 所謂 “人無信而不立”, 政府是否有一套合乎公眾誠信要求的合理理由,以解釋有關追溯安排所具的雙重標準嗎?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