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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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現任行政長官以何為依據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作證II

 

本人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就行政長官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在第三個牽涉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案件中以其中一名嫌犯的辯方證人身份在初級法院作證的決定,提出書面質詢(附件一)。

 

本人曾舉例指出,前任行政長官在即將卸任期間通過了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

 

這份法律不妨礙任何離任的行政長官,在沒有行政長官批准的情況下,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以證人的身份就既非機密或非保留的事實接受詢問。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可以批准離任行政長官就機密或保留的事實作陳述。即是說,事實具機密性或保留性,不足以成為行政長官不批准作證的充分理據。

 

初級法院曾經向前任行政長官發出一封信函,信內列出律師期望前任行政長官澄清的一些問題。該律師同意不會就機密或保留的事宜向他提問,只會就政府施政方針內的公共工程即公開事宜作出提問。

 

隨後,初級法院收到了一封由行政長官發出的信函,信函中指出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身份在案中作證。據我們所知,該決定並沒有說明理由。

 

本人之後在書面質詢中提出了以下的問題:行政長官以甚麼事實及法律為依據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身份在案件中作證?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質詢回覆中(附件二)指出:根據立法會第 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於相關質詢事宜,行政長官不擬作出任何評論。

 

2/2004號決議規範的是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該決議第十三條訂定了三十日的回覆期間,可是政府沒有遵守上述期間,拖延了約一年才回答本人提出的書面質詢,這情況令本人想起,曾就拖延的問題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致函立法會主席(附件三)詢問政府拖延回覆一些書面質詢的原因,尤其是這份要到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才能獲得回覆的質詢。

 

政府耽誤很多時間作出回覆,但到最後,答覆中沒有回答本人在質詢中提出的問題。

 

政府引用上述決議的第三條來保護自已。為了方便接着的闡述,我們節錄該條條文:質詢不得涉及直接或間接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隱私權、司法保密、職業保密、國家機密、特別行政區機密或針對司法裁判的事項

 

政府雖然引用了上述條文,但既沒有具體指出條文中那一部分使其對本人在書面質詢中列出的問題不作任何回應,又不闡明違反上述條文某一部分的原因,因此,難以理解政府不回答的理由。

 

上述條文列出的事項沒有任何一項可以作為政府不回答本人在質詢中提出問題的依據。書面質詢中所提出的問題與第2/2004號決議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事宜沒有絲毫的關係。

 

前任行政長官在第三個牽涉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案件中以其中一名嫌犯的辯方證人身份在初級法院作證,不違反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隱私權

 

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的身份作出的陳述只會涉及政府施政方針內的公共工程即公開事宜。另一方面,在法院審判的那些事實是正值前任行政長官擔任政府最高負責人的時候發生,當時他具有專屬的權限,例如核准金額高於澳門幣六百萬元的公共工程及向前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授權。

 

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的身份所作的陳述是在案件中的聽證及審判階段進行,所以不會違反司法保密,因為刑事訴訟自那項將訴程序置於審判階段的控訴批示作出之時起是公開的,又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沒有預審的情況下,刑事訴訟自作出指定聽證日期的批示起是公開的。

 

然而,作證亦不違反職業保密,因為正如我們之前所述,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身份作陳述,所涉及的是政府施政方針內的公共工程即公開事宜。

 

正如上述段落所指的原因,作證亦不違反國家機密、特別行政區機密

 

最後,本人在質詢中提出的問題與司法裁判無關,因為本人所提出的問題不涉及初級法院作出的一個裁判,而是涉及行政長官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在第三個牽涉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案件中以其中一名嫌犯的辯方證人的身份在初級法院作證的一個決定。

 

本人在書面質詢提出的問題與是否遵守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尤其是第五條有關,正如我們所指,問題與第2/2004號決議第三條第一款沒有絲毫的關係。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1 行政長官以甚麼事實及法律為依據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以證人的身份在訴訟中作證?

2 政府耽誤了約一年的時間才回覆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提出的質詢,因此沒有遵守第2/2004號決議第十三條訂定的三十日期間。為甚麼?

3 政府引用第2/2004號決議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回答本人的書面質詢。但究竟是引用該條條文的那一部分?為甚麼是違反該部分?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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