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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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面 質 詢

澳門政府多次重申:廣大公務人員是特區政府的寶貴資產,澳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傾注了許多公務員的汗水和智慧,而如何穩定公務員隊伍和士氣就是非常關鍵的部分。

本人曾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就有關居住於房屋局社屋及警察福利會宿舍的公務員權利向政府提出質詢,詳見附件一。

在質詢中,本人曾質詢政府,並指出許多居住於社會房屋及警察福利會宿舍十多年以上的公務員其已有既得權利受到了損害。故為了重新公平對待他們,政府就應嚴格地遵守《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薪金、津貼不低於原來標準的原則

上述質詢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已獲得政府由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簽署回覆,詳見附件二。

在回覆中,政府只指出:“根據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在收取房屋津貼的權利方面,上述法律第10條第2款指出:“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而事實上述法律並無對該類房屋設立法定的例外情況。由於並沒有就抵觸《基本法》條文作出詮釋,本人現需再次向政府提出質詢。

實際投訴者居住於房屋局社屋及警察福利會宿舍已超過二十年。自特區成立前,他們一直收取政府的房屋津貼,而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薪金、津貼應不低於特區成立前原來的標準

自第2/2011號法律實施後,而並不單如回覆中所指“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的問題,而是該法律條文根本已抵觸《基本法》有關立法規定和條文的精神,使許多投訴者被剥削既有的房屋津貼福利

《基本法》第十一條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澳門任何法律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故澳門政府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已嚴重抵觸《基本法》的條文,更與行政長官於201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將嚴格貫徹《澳門基本法》的理念背道而馳,政府相關立法機關不尊重《澳門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條文。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1. 考慮到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在收取房屋津貼的權利方面,上述法律第10條第2款,已嚴重抵觸《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薪金、津貼不低於原來標準原則的規定,試問,對不尊重《澳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政府會否主動地修訂現行津貼制度呢?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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