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民政總署的意見,本人對立法會第456/E350/IV/GPAL/2011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年6月23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年7月1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已對一般職程作出修改,為部分技術性職務劃分了專有職程,包括整合新1至2級別的工人及助理員職程,解決職業錯配的情況,更切合實際工作需求。
根據上述法律第67條的規定,舊職程“工人及助理員”組別人員須按該法律轉入新職程。新職程中第1級別的勤雜人員與第2級別的技術工人在職務內容特徵上有分別外,在學歷要求上亦存在差別。技術工人除了需要具備勤雜人員所要求的小學畢業學歷外,還需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為此,原第1級別及第2級別的人員只可轉入新職程制度中第1級別的勤雜人員職程。而根據12月21日第86/89/M號法令舊的職程制度,該法令附件一表二設定各級別人員所擔任的職務特徵,當中第2級別人員(即現整合為第1級的人員)的職務包括“擔任人手或機械之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且須使用勞力之執行性職務”。
事實上,民政總署的工作人員不論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或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規範,其職程都有對應的職務、人員組別、級別、職等、職級及學歷要求等,舊職程轉入新職程的處理亦與一般制度一致。
2. 為預防登革熱的傳播,民政總署負責滅蚊工作的人員均須於該署轄下設施,包括公園、休憩區、墳場、廢輪胎處理廠等進行噴灑除害劑滅紋工作。基於蚊子生活習性,成蚊活躍時段一般為清晨六至九時,以及黃昏五至八時。因此,大部分滅蚊工作均安排在上述兩個時段進行。基此,根據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第55條之規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得因應工作實際需要,訂定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的工作時間表,以配合部門運作所需。此外,該署亦積極與員工相互溝通,聽取其意見的同時,不斷對有關措施進行評估及檢討,並作出合適的調整,以完善相關工作。
3. 《民政總署人員通則》訂定該署與人員之間涉及勞動關係的一般規定。而新舊通則之中文及葡文版本一直有上載於民政總署內聯網,並設專有網頁及問題集,以供員工下載或直接查閱通則的詳細內容。此外,無論是現職或新入職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均獲派發該通則之中文及葡文版書冊。如員工對通則有任何疑問,亦可直接向該署行政諮詢熱線、專有網頁及部門專責人員查詢。
行政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