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有責任對議員提出的質詢以適時、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作出回覆。然而,政府再一次即第六次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給予回覆,而當中的答覆含糊欠缺準確性。以下本人將證明這一點。
本人曾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質詢政府,行政公職局有何法律依據發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有關在路環九澳鮑思高青年村舉行“歷奇培訓活動”的第634/DRH-DF/NIC/2008號內部通告。
由於該通告(副本再次載於附件中)的關係,很多公職局的員工都被迫在每周休息日及補充休息日,即星期六及星期日參加該活動。公職局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第634/DRH-DF/NJC/2008號內部通告“一開始”就指明如下(畫線為我們加上):
“遵本局局長指示,所有本局員工均須參加‘建立團隊精神-歷奇培訓’活動。現謹通知貴附屬單位,有關活動現正接受報名。”
在本人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質詢的回覆中,公職局局長更補充說:“然而,理解到個別員工可能基於患病、行動不便或家庭生活等原因而未能參加,故亦接受員工提出不參與的原因,而不會強制所有員工必定參加。”
這是第六次本人要為同一事宜質詢政府同樣的問題,全因政府沒有好好作出回覆所致。
之前亦因為同一理由而多次重複質詢政府。
問題是,經第3/2009號決議修改的第2/2004號決議,即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每名議員每周只能提出一份書面質詢。
正如一開始所講的,政府不回答書面質詢中的提問是對《基本法》的一種違反。同時,更是對議員的一種妨礙,因為要重複就同一問題進行質詢而無法提出其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質詢,更妨礙了議員履行監督政府工作的憲政責任。
基於上述,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透過公職局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五日第634/DRH-DF/NIC/2008號內部通告,已證明該局的人員被強迫參加在路環九澳鮑思高青年村舉行的“歷奇培訓活動”。及後所作的一切解釋均無法推翻強迫員工在每周休息日和補充休息日工作的事實證據。因此,本人再次提問:由於上述活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段進行,更與本身人員的職務和公職局的職能毫無關係,所以無論在過去或將來均不能當作超時工作般著令員工執行。亦因為這樣,該局以甚麼法律依據要求不參與活動的員工提交解釋,更何況涉及的理由是與健康狀況、家庭問題等屬絕對隱私的事宜有關?若活動如公職局局長所言不是強制性的!為何不參加的人要提交解釋?
二、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有否任何規定公務員有義務參加不屬強制性的活動(這豈不是有邏輯上的矛盾),或參加既不屬強制性又不屬選擇性,但屬兩者之間的活動?若是的話,在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
三、在強制性休息日被迫參與活動的員工會否獲得補償?政府會否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回覆議員的質詢?會否容許議員監督政府工作的同時又無須議員就同一事項不停地重複同樣的質詢?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