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的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680/E521/IV/GPAL/2011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年9月28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年10月6日所收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公共行政部門採用輪值工作,是為了配合部門的常規及正常運作,更好地服務市民。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輪值工作是指會引致工作人員生活規律改變,且在擔任職務時須加倍努力的工作,其須最少以每日連續兩班工作時間安排,而有關人員之辦公時間須定期改動。為補償這類工作人員的額外付出,凡須輪值工作的人員均獲附加於獨一薪俸內的輪值津貼,其金額按《通則》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的多項規定中的百分率計算。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一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部門領導有權限訂定已核准之值班之開始與結束時間及訂定有關值班表,同時禁止部門領導在不遵守上指《通則》第二百條的規定之情況下對已核准之值班數目進行任何更改。
在現行法律制度內,對於屬輪值制度的工作人員於假期工作,如該工作時段屬其輪值範圍,均無權收取任何特別補償。事實上,現行法例規定對輪值工作人員發放的附加報酬亦是為了對他們有時需要在其他工作人員無須上班的日子仍要工作作出補償。
二、不論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的合同形式受聘的人員,均給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身份。而《勞動關係法》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一)項規定,賦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身份的公職僱傭法律關係不適用該法律。
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須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之意見而訂定的特別辦公時間僅指錯開上班時間及彈性上下班時間。至於輪值工作,《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九十九條至第二百零二條已獨立作出規範,規定了應遵準則。所以,輪值工作制度並不存在必須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的規定。
行政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