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554/E416/IV/GPAL/2011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年7月29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年8月4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公職福利除關乎公務人員的切身利益,又與社會整體利益及政府財政密切相關。因此,特區政府按照公職制度的改革方向,考慮整體社會利益,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完善公職福利及津貼制度。
當中,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已經實施,對有關津貼金額進行了調整並簡化相關的行政手續。在收取房屋津貼的權利方面,上述法律第10條第2款指出“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而上述法律並無對該類房屋設立法定的例外情況。
上指公法人是指具有顯著的澳門特區公法人法律人格的公共實體(受公法所規範),而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具有公務法人的性質,因此,居於屬該福利會財產的房屋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人員),不論他們是不是有關房屋的租賃合同持有人,均不享有收取房屋津貼的權利。同時,上述解釋亦適用於公務人員居住於屬其他公法人,如郵政局、房屋局、澳門基金會、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等財產的房屋的情況。
綜合而言,由於第2/2011號法律並沒有為任何屬政府財產的房屋設立例外制度,基於該法律的效力,當該類房屋仍屬公法人的財產時,任何居於其內的公務人員均不能享有收取房屋津貼的權利。
行政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