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稿
《財產申報》應履行陽光政策的精神
行政會剛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法律草案,而社會各界對是次法律草案修改中取消行政會成員和立法會議員等列入需申報財產人員一事,公眾對政府是次的修改存有很大的疑問和爭議!質疑政府如何落實公共行政管理的公正透明度及發揮廉潔高效。
本人認為是次無理取消對行政會成員和立法會議員納入需申報財產之列,無疑是引起外界及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由於他們的職務範疇需要處理許多第一手的重要資料訊息,審定各項的政策、法律和立法等的方案,當中他們是掌握策劃和把關的重要位置,每一次他們使用的權力都很大,而涉及的利益,可能是天文數字。鑑於受到歐文龍事件的教訓,我們就更需要嚴謹地把關,以免歷史重現。
為更能構建廉潔、誠實及透明度高的政府, 有效推行陽光政策和強化監督機制,官員的誠信是非常重要的, 在較早前,廉政公署向行政會提交修改七月二十八日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作出一系列的修訂建議:特別對公共職位據位人明確地訂為須公開其財產及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狀況的官員(副局長以上的官員)及政治職位據位人(行政會成員),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行政管理及各級公共行政領導、主管人員等皆須提交財政申報,藉以預防貪腐行為,增強公眾對行政部門的信心,實現“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長遠而言,將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及經濟秩序的和諧及穩定發展。可惜,現政府在提案中取消有關官員及議員必需被納入申報之列的修改,這實與特區訂立“陽光政策”的精神相違背, 亦反應管治能力的削弱。
所以,本人認為行政會和立法會議員應被納入《財產申報法律制度》規範內,以讓市民更清晰現今公共行政管理的廉潔公正、誠實和透明度,以防止貪污事件發生,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做到真真正正的「陽光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