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劉焯華主席:
2011年10月25日第78/AL/2011號公函
事由:建議
應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於本年八月四日函件中提出的要求,本人現提出改善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如下建議:
1. 考慮到工作量的大幅上升,全體會議顯得尤為重要,除用作討論及通過法案、議案外,亦能讓議員就特區的重要事項發表政治聲明。因此,本人認為會議的結束不應受任何時間限制。鑒於全體會議的連續進行原則,該等會議僅應在沒有議員再要求發言時才結束。
2. 除非另有議決,否則委員會會議應公開進行。這種改變,旨在令大多數市民關心的問題能更具透明度,因討論的大多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故維持閉門會議是不合理的。
3. 所有全體會議均應由公營電視台(澳廣視)和電台直播及重播,以便市民能完全知悉有關的立法工作。這種加強透明度的做法可有助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讓他們更關心和更積極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本人認為,全面廣播全體會議及委員會的工作,對整體居民而言具有教育意義。
4. 禁止每週提出超過一份書面質詢是無稽的,亦妨礙了議員的監察工作。另一方面,眾所周知,政府的回覆幾乎都是空泛、不清晰、不準確和不太連貫的,致使議員往往需數度重複相同的問題,像有關公職局員工被迫於週六、日工作而不獲任何補償的問題,便曾提出過多達五份質詢。如本人般需多次重複相同問題的議員,每週提一份書面質詢的限制,明顯影響了他們就其他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的可能性。因此,本人認為這項限制應予刪除,議員可因應需要而提出不限次數的質詢。至於議員所提的書面質詢是否適當,應由澳門市民評定。
5. 應將有關聽證須由兩名議員展開的要求刪除。有關要求除抵觸《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外,實際上亦剝削了有意單獨展開聽證的議員的權利。
6. 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作出答覆,而立法會主席辦公室應審查有關答覆是否符合相關書面質詢內提出的問題。
7. 議員應有權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建議其希望加入哪個委員會,而每一名議員亦可同時成為每一立法屆各個委員會的成員。為了更好地維護市民的利益,沒理由“自開始時”(“ab initio”)就限制議員可選擇參加任何委員會的自由。
8.《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四)項規定的施政報告辯論,開始時是由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內容,因此發表完畢後,應給予議員足夠時間了解相關內容,並要求各範疇司長列席有關會議。正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首數年一樣,亦應邀請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就其所屬範疇進行說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