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協會季刊下載

質詢答覆 主頁 >> 質詢答覆

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660/E502/IV/GPAL/2011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915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923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和法定程序,製作了《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就相關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和分析,並提出了明確的結論。包括,鑑於批出墓地的權力並非由監督實體所享有,而且程序亦是由「前臨市局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及決定,故現階段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之嫌(調查報告第116頁)。正如政府發言人在919日所指出,調查報告中已就法律及行政程序上詳細分析了前臨市局、監督實體以至時效問題;闡述了審批墓地的整個程序,同時,亦清楚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墓地批給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也沒有涉及需要迴避的情況。

 

按照當時生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9條及第30條的規定,原屬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大部分權限已授予主席,其中包括墓地的批給權(調查報告第38頁)。同時,亦無任何法律規定在批給墓地的事宜上須將決定送監督實體認可(調查報告第98頁)。事實上,當時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依法行使了其專屬權限,並沒有把其決定通知監督實體,因此,監督實體於200112月不知悉有關墓地的批給。

 

廉政公署按照《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獨立工作,不受干涉。對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任何公私實體均應予以應有的尊重。因此,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調查並無必要。事實上,調查報告公佈翌日行政長官已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及民政總署跟進。行政法務司司長也已批示成立了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司長辦公室顧問組成的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在90日內,就完善和優化墓地批給程序及相應措施提出建議,並製作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

 

現時是按照於200411日起生效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的規定處理有關墓地租賃的申請事宜。

 

 

行政法務司司長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20111021

 

 

*
*
*
已上傳
*
已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