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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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因申請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被否決,兩人為了維護其權利,該權利在澳門法律秩序一般情況下具不可轉讓性,作出了投訴。最終,在澳門市民的巨大期望下,廉政公署於本年九月九日公佈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

 

從厚厚的報告中,歸納出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及其一位辦公室顧問直接牽涉是次醜聞中。

 

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報告公佈後作出了公開聲明,推卸其在上述個案中的責任,並以沒有監察上述個案的權限為由,指出沒有權限命令前臨時市政局主席修改相應的規章。

 

從這兩個投訴看出,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前市政局的監督實體,應宣告那項許可出售墓地的內部規章無效,及命令獨立、合適的實體進行深入調查以釐清真相,但沒有這樣做,反而行使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權力發出具十一點聲明的新聞稿(見附件一),作出十幅墓地是依法批出的結論,據我們所看,行政法務司司長這行為構成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且追訴時效仍未完成

 

這位據位者,以行政法務司司長身份曾經行使權利說服公眾相信上述事實合法,以避免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內部規章被宣告無效,這是因為一旦規章被宣告無效,那位與司長結交很久的辦公室顧問其母親獲批的墓地亦會受到牽連。廉政公署的報告證實了在適用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核准的市政區法律制度時,違反了《基本法》及《回歸法》。

 

廉政公署同一調查報告就有關監督實體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得出以下重要的結論:

a) 質疑這項批給有利益輸送或受指示才作出批准(見報告第88頁)。

b) 根據前臨時市政局主席作供,前臨時市政局的決定會送交監督實體認可。(見報告第89頁)。如果前臨時市政局主席作出決定後,未經監督實體認可,該決定對外不產生效力,亦即連同那位與司長認識很久的辦公室顧問其母親獲批在內的十幅墓地沒可能出售,再換句話說,出售不可能進行。

c) 據前臨時市政局主席向廉政公署的作供,前臨時市政局的決議會在行政暨公職局的協助下送交監督實體認可。(見報告第8889頁)

d) 有關於監督實體的權限,報告提醒我們,根據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核准的市政區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會議錄在通過後五天內送交監督實體。(見報告第104頁)

 

據監督實體享有的這些權限,得出了以下的結論:

 

e) 市政執行委員會有根據內部規章,將批准十幅墓地請求的會議錄上呈監督實體,但後者無作出審查,或審查力度不足,以致未發現問題,此,監督實體應承擔責任。(見報告第104頁)

f) 另一可能是市政執行委員會沒有將會議錄上呈,則責任由作出批准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承擔;但監督實體亦有義務要求被監督實體將會議錄上呈。(見報告第104105頁)

g) 舉例而言,上述報告得出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的結論;及

h) 一如該報告所披露,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這與當時發出的說明有相悖之處。(見報告第121頁)

 

最後,無論如何我們不同意行政長官責成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展開調查的決定,因為機關的據位人是直接牽涉在是次醜聞之中,這樣的做法會導致調查不可信及不能保證能做到不偏不倚,而且亦等於要求嫌犯自我調查有沒犯罪一樣,顯然,對於一個期待成為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來說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一、由廉政公署編製的、關於前臨時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內所釐清的事實,明確顯示監督實體沒有遵守合法原則,且在批出墓地中存在不規則的情況,這些情況與行政法務司司長所作的聲明相悖。行政長官會否承擔相關的政治責任及更換行政法務司司長?

 

二、對於廉政公署編製的報告內所指出的不法及不規則情況,行政長官會否採取措施透過一個獨立、公正及具誠信的委員會消除上述不法及不規則的情況?具體採取的措施會有哪些?

 

三、對於那些由私人遞交但沒有被批准的申請,行政長官傾向於採取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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