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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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報  16.09.2011

 

位高權重司長彷如街市婆  一聲唔知圖卸違法監督責

 

廉政公署作出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墓地門」事件充份暴露了當局行政違法,官員無能以至無法無天的弊端。而更大問題是特區政府事後處理毫無章法狀況,尤其是涉及事件且公信力已甚低的行政法務司長竟負責跟進事件。這極之為荒謬的做法,顯示特區政府根本不知何為迴避外,更折射出管治一團糟。這樣的政府如何可讓市民有信心?

墓地門事件非小事一樁

  另一方面,從廉署報告顯示「墓地門」事件的情況相當嚴重性,雖則廉署指,違法批給墓地事件已過了刑事和行政紀錄的追訴期,這在廉署職權範圍內再無能為力了。但是毫無疑問,在政治和法律上應可深入追究的,這包括:(一)作為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長在「墓地門」事件上的責任;(二)對於臨市局於二00一年十二月違法制定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政府何時正式宣告其無效,這是關乎法治原則,以及與公義宏旨攸關問題,政府絕不能含糊其事。

  顯然,在「墓地門」事件上,作為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陳司長日前回應傳媒追問時,卻以不知情不應有責任的說法來推卸責任,這正彰現其無承擔,亦由此令人們質疑是,由涉及事件的陳司長負責跟進事件到底會有怎樣的結果,可思過半矣,再者政府迄今仍未告知公眾如何跟進,以及跟進要點是甚麼?由此,所謂的跟進是否走過場,以至忽悠市民?

行政暨法務司長圖卸責

  陳麗敏自辯稱,她是在二00七年有人投訴時才知道十幅墓地批給之事,這一說法正是自我證實了她對臨市局監督不力的狀況。事實上按照規例,臨市局執委會會議錄是要呈交行政法務司長的,如果臨市局沒有呈交,陳麗敏實應有責任要求提交,但若沒有要求臨市局提交則陳麗敏己是失職。這是很簡單的原理與邏輯,顯然陳麗敏在監督不力方面的責任是清楚的。

  其次,作為主管本澳法務工作,臨市局制定的《內部規章》是牴觸了《回歸法》,這是相當嚴重問題,怎麼由二00一年到0七年,這長達六年時間裡,行政法務司長竟可毫不知悉呢?不必諱言,倘若如陳麗敏辯稱不知情,那她在法務領域的工作是為失察,這方面責任亦是明顯的。

無知有意皆違法

  然而,更值得關注是,陳麗敏對《內部規章》違法性問題卻是無知抑或刻意掩飾呢?事實上,在二0一0年八月十日報章揭露了「墓地門」事件,隨之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於八月十日發出新聞:「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以下說明:」(下簡稱《說明》),其中第八點稱:「事實上,即使於二00二年一月設立民政總署後,基於上述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的過渡性規定,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 》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有關《市政墳場規章》和《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均繼續生效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相關規章至少維持超過二年時間,而非報導中所指的僅得十四日可用期。」

  顯然,據上述顯示,直至去年,行政法務司仍然是認同《內部規章》的,換言之,在當時傳媒和言論已質疑這份《內部規章》涉違法及不合理(廉署報告亦是清晰指出相關要點 ),但作為主管法務工作的陳司長對《內部規章》違法性竟毫無認知?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行政法務司在去年公開強調當年的《內部規章》是「繼續有效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這個公開宣示的動作是為旨在「公眾確認」,藉此反駁傳媒和言論質疑《內部規章》涉違法問題。法律界人士更質疑,以行政法務司辦公室有法律顧問及其轄下眾多熟悉法律官員,沒有理由看不到《內部規章》存在違法問題,但當局在以官方層面作出的《說明》,這狀況一是或許無知,二是更嚴重的可能刻意欺騙市民,藉此意圖蒙騙過關,但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則是情節嚴重,因為可能涉嫌「以權謀私」─就是利用公權力作出欺騙市民以至藉此維護私人不合理利益的行為,這可涉及刑事責任的。

  毫無疑問,「墓地門」事件並不是告一段落,相反有眾多問題需要清晰,包括相關官員的責任問題,這在政府層面必須要有勇氣和政治智慧去面對,也就是要對市民有一個清楚交代。其次在法律上是否有責任問題上,檢察院應根據其法定職責作出司法調查,以彰顯公義。

  另方面,行政法務司長在日前仍向傳媒解說,《內部規章》在當年是繼續生效兩年。但實情是《內部規章》匆忙在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制定後,只是臨市局據此在當年二十一日批給十個永久墓地,之後就一直沒有執行。而據知情者指稱,在當時其中一位獲批者退出,並有人隨之申請,不過緊隨在二00二年一月一日成立的民政總署就一直沒有批准。更同時在所謂繼續生效的兩年時間,民署都無執行《內部規章》─尤其有關每年可批准十個永久墓穴申請的規定。那為何民署沒有執行《內部規章》呢?相信時任民署管委會主席劉仕堯是覺得這份《內部規章》不妥當。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內部規章》是在違法制定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應正式宣告其無效。否則政府何以依法行政?特區何以依法治澳。以至社會何以彰顯公義?當然,基於風俗和獲批這永久墓地者本身不涉刻意違法,而主要責任在有關當局,因此這些墓地亦可以無需再「郁動」,也就是以民間習俗講法是不要驚動先人,這也是尊重逝者的善意習俗。但在政府層面,就必須有一個可讓公眾信服的說法以及有合理合法和問責的處理結果,絕不可再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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