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近期,本人的議員辦事處接獲了多項投訴,指衛生局損害了他們的權益。問題是,有多於4千人參加了由衛生局於2010年5月以編制外合同招聘26名技術輔導員的開考,但整個招考程序花了一年時間才完成,而經衛生局局長於2011年5月5日認可,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的評核名單中只有132名合格准考人。
然而,衛生局於今天,即2011年9月6日,再次刊登以編制外合同招聘69名技術輔導員的開考通告,藉此向市民表明因於本年5月5日獲認可的評核名單中的132名合格准考人已全數獲聘,而急需進行新的開考,但這與事實不符。
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衛生局,除了26人外,只錄用了70多名合格准考人,即沒有錄用其餘的合格准考人,且沒有按法律的規定通知他們為何不獲錄用。另一方面,衛生局也沒有遵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其內定明,如開考旨在任用人員以填補將來出現之空缺,則普通開考之有效期為一年,自評核名單公布之日起算。
決定在受保護的准考人一經獲錄取後即時終止評核名單的有效期是依哪個行政法的規定作為標準?
另一方面,急需進行新的開考是否要在即將生效的中央招聘之際利用開考作為“最後一班車”來錄用某些熟人及契仔?
2001年10月8日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十條規定,“如現有應聘人符合擬填補職級的條件,並通過有關部門的聘任程序,且該程序完結少於一年,應免除進行知識考試的聘任程序”。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一、 評核名單的有效期及准考人的錄用人數是基於何種理由、標準及法律依據來決定?除了26名合格准考人外,其他的准考人是依何種理由及何種法律依據錄用?錄用多過70名准考人,而不是全部的132名合格准考人,有何理由、標準及法律依據?在同一職級再急切招聘多69名人員有何理由?
二、 為何沒有遵守載於現行的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的指引?莫非有關的開考是免除遵守?
三、 在4千個應考人中只有132名合格准考人,這清楚表明該批准考人均具有適合填補衛生局所招職級的資格及要求。衛生局一般需多於一年的時間才能完成開考,請問政府對需浪費大量資源去搞的開考有何合理的清晰理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