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年3月28日,特區公報刊載了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第 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該中心屬自願仲裁機關,旨在透過調解及仲裁方式解決樓宇管理爭議。
在當事人的事先協議下,由仲裁委員會對於彼等沒有進行調解的爭議,或在調解中無法達成協議的爭議,進行審理及作出裁決。仲裁裁決與初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須指出,如沒有人就仲裁裁決請求更正或澄清又或透過上訴提出爭執,則有關裁決視為已確定。
仲裁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人有權因參與在仲裁程序中召開的會議而收取出席費。
根據現行法律,仲裁委員會大部份成員是從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中“挑選”出來。
然而,最近很多市民到本人接待市民的辦事處投訴,指房屋局局長任意“挑選”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挑選”程序在“權力背後”進行,既欠缺透明度亦沒有公開被“挑選”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成員的經驗和專業資格。
投訴者認為,運輸工務司司長在本年6月1日的特區公報中公佈仲裁委員會主席及其餘仲裁員的委任時,理應同時公開委任“被挑選者”的依據及其學術和專業簡歷。
另一方面,考慮到仲裁中心仲裁員職務的特殊性,房屋局局長應事前查核他們的刑事紀錄,以確保他們的公正無私和合適性。
須指出,一般而言,屬由一名以上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如當事人沒有選擇或以書面指明選擇方式,又或沒有出現6月11日第29/96/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四款所指情況,仲裁庭主席由仲裁員互選產生。
因此,運輸工務司司長於本年6月1日,透過第20/2011號批示委任房屋局局長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主席,為期兩年,這決定已徹底動搖了該委員會的獨立性、可信性及市民對它的信任。
房屋局局長同時兼任仲裁委員會主席,他對該委員會的影響力是值得關注的。此外,該委員會在後勤和人力資源上亦完全依賴房屋局的支援,且仲裁裁決大都在房屋局的設施內作出(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三條第二款)。這一切都對仲裁委員會本身的獨立及公正無私構成威脅,而該機構要獲得市民的信賴,獨立和公正無私是基本的先決條件。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 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仲裁委員會的大多數仲裁員是房屋局以甚麼方式挑選出來的?在作出“挑選”後有否要求他們提供學術及專業簡歷,以分析他們是否能被一般市民信任?事前有否要求‘“被挑選者”提交刑事紀錄,確保他們能按照高的行為道德標準全面履行其特殊職務,以維護有關職務的尊嚴及威信?
二、在行政長官提倡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的施政政策下,在“挑選” 仲裁員時有否以透明及客觀的標準為依據,分析每個“被挑選者”是否具有公認的公民品德、適當的經驗及專業資格?
三、為使屬自願仲裁性質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能成功發揮其作用並為一般市民信賴,政府除於特區公報刊登被委任成員的名單外,會否亦公佈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及‘“被挑選”仲裁員的學術和專業簡歷?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