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在今年 根據《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條例: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不得存放多於四個滿或空的且容積超過12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民政總署一直強調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並會定期巡查食肆及商戶有否違規存放過量石油氣。根據官方訊息資料:去年十二月民政總署在巡查該食肆商舖時,已發現其存放過量石油氣達11罐,當局並已即時對該食肆商舖作出檢控處罰。然而,該商戶非但沒有因受到處罰而作出削減石油氣罐的數目,仍然繼續營業。從是次爆炸現場中,發現其共存放有13罐商用石油氣罐,還比去年被檢控時多增兩罐,超出法定上限逾兩倍,喉管設備又被改裝,嚴重不符合法例的安全標準,據報告稱:相信其中一條喉管更是於2005年已過期,而喉管因長期處於屈折和在氣温高的環境下而產生裂縫,就是導致是次爆炸事件的主要原因。 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表示:當時(2010年12月)發現該店內存有11罐石油氣罐卻沒有立即進行預防措施如扣留及沒收,皆因在提出檢控後還要進行一連串的行政程序,目前檢控程序仍在進行中,因此令問題未能及時處理以致悲劇發生。但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檢控程序既然有問題,那麼身為民政總署領導人及主要官員十多年,為何多年來都沒有提出任何完善及改善現時法律的不足,以解決嚴重違規的情況?為市民安全理由,為防意外發生,有關部門為何不即時扣留及移走違規食肆所儲存過多的石油氣罐。顯然易見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嚴重缺乏危機意識,罔顧市民與民政總署稽查人員的生命和安全,今次事件顯露出其不負責任的行為,若果今次事件不幸釀成人命損失,這是否應由其擔承最大的責任呢?在國際上,即使一個細小的文明國家或地方,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官員及司級官員,也一定會對事件負責任和引咎辭職。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一致而完整的答覆: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