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實施後,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的人員,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被停止發放1000元的房津,為此,議員高天賜再提書面質詢,問當局會否修訂有關津貼制度,免損害他們的權利,影響生活質素。
高天賜表示,自該法實施以來,他的辦事處就收到大量由現職保安部隊和來自其他文職部門的人員,以及退休金和撫卹金受領人(當中很多都是鰥夫或寡婦)的投訴,因為相關部門以他們居住在房屋局的社會房屋或警察福利會的宿會為由,停止向他們發放房津。不論16年來是否一直有收取1000元房屋津貼,但投訴人在不被尊重,又沒被憐憫下受到影響。
他又指出:據有關部門解釋,停止發放的原因,是由於投訴的長者屬房屋局社會房屋或警察福利會宿舍的住戶,並視他們如在
許多投訴人租住上述單位多於20年,而且自1989年以來,一直有收取房屋津貼。投訴者大多數都是長者,這些長者指出:他們曾經將青春貢獻給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但從未想過當年邁乏力之際會被澳門政府「遺棄」。
然而,在沒有預先通知和政府沒任何解釋的情況下,他們不但突然喪失用以幫補租金的1000元房屋津貼,還要再「勒緊一點褲頭」,開始用自己少得可憐的退休金或撫恤金支付每月的租金。
大部分屬長者投訴人均表示,年輕時曾為行政當局付出青春,因此從來沒有想過老來會受到行政當局毫不尊重的對待。他們覺得自己被遺棄,覺得政府已遺忘了他們年輕時曾為今日的澳門所付出的努力和奉獻。
這些投訴又指出:他們享有的房屋津貼的既得權利已是自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而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他們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得低於特區成立前原來的標準。
舊有的家庭和房屋津貼制度自1989年開始施行,直至1995年,房屋津貼的金額才調升為澳門幣1000元,而自始無論是租住社會房屋或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房屋者,均可獲發房屋津貼。
在細則性審議有關法律時,政府曾表示,修訂陳舊的津貼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單在於金額的調整,而同時是為了簡化發放津貼當中的繁瑣和複雜程序。
但最諷刺的是,現時所有工作人員,均可獲發房屋津貼,即使他們已自置物業且沒有分期攤還樓價的負擔。
因此,高天賜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
很多居住於房屋局社會房屋及警察福利會宿會10多年的人其既得權利受到損害。為重新公平對待他們,嚴格遵守《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薪金、津貼不低於原來標準的原則,政府會否主動修訂現行津貼制度(實際上離不開是一項保障市民生活素質的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