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公佈。這個新的制度只是舊制度分割出來的其中一部分,但同樣已二十多年未作修訂的喪葬津貼、出生津貼及結婚津貼的調整,仍遙遙無期。
根據政府頒佈的新法律的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的人員,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由該法開始實施以來,本人的辦事處就收到大量由現職保安部隊和來自其他文職部門的人員,以及退休金和撫卹金受領人(當中很多都是鰥夫或寡婦)的投訴,因為相關的部門以他們居住在房屋局的社會房屋或警察福利會的宿會為由,停止了對他們發房津貼。不論十六年來是否一直有收取一千元的房屋津貼,但投訴人在不被尊重,又沒被憐憫下受到了影響。
據有關部門的解釋,停止發放的原因,是由於投訴的長者屬房屋局社會房屋或警察福利會宿舍的住戶,並視他們如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居住至今。政府忘記了在過往幾十年這些背負著沉重負擔的長者,一直是以政府發放的津貼支付租金。
許多的投訴人租住上述的單位已多於二十年,而且自一九八九年以來,一直有收取房屋津貼。投訴者大多數都是長者,這些長者指出,他們曾經將最好的青春貢獻給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但從未想過當年邁乏力之際會被澳門政府“遺棄”。
然而,在沒有預先通知和政府沒任何解釋的情況下,他們不但突然喪失了用以幫補租金的一千元房屋津貼,還要再“勒緊一點褲頭”,開始用自己少得可憐的退休金或撫恤金支付每月的租金。
對於澳門這個有龐大財富的地方來說,這簡直就是一件“醜事”。政府竟然為滿足部分高官的任意莽為在“乞兒兜內拿飯食”。對這些收入微薄的長者來說,如此劇烈的轉變將會對他們的健康構成影響,因為他們很多都患有血管疾病或其他頑疾,需要接受長期的治療。他們二十多年來一直租住在該等房屋並由一九八九年開始收取房屋津貼。大部分屬長者的投訴人均表示,年輕時曾為行政當局付出青春,因此從來沒有想過老來會受到行政當局毫不尊重的對待。他們覺得自己被遺棄,覺得政府已遺忘了他們年輕時曾為今日的澳門所付出的努力和奉獻。
這些投訴人指出,他們享有的房屋津貼的既得權利已是來自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而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他們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得低於特區成立前原來的標準。
舊有的家庭和房屋津貼制度自一九八九年開始施行,直至一九九五年,房屋津貼的金額才調升為澳門幣一千元,而自始無論是租住社會房屋或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房屋者,均可獲發房屋津貼。
在細則性審議第2/2011號法律時,政府曾表示,修訂陳舊的津貼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單在於金額的調整,而同時是為了簡化發放津貼當中的繁瑣和複雜的程序。
但最諷刺的是,現時所有工作人員,均可獲發房屋津貼,即使他們已自置物業且沒有分期攤還樓價的負擔。
還記得,對法案進行細則性表決當日,本人是唯一對法案第十條第二款投下反對票的議員,因為本人已預見該規定對於無助和財政緊絀的家庭所帶來的後果。事實上,這已獲證實。
但最諷刺和一直為公眾所詬病的是,現時所有工作人員,不論在職、已退休或領取撫卹金者,均可獲發房屋津貼,即使他們已自置物業且沒有分期攤還樓價的負擔。
因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給予本人答覆:
1. 很多居住於房屋局社會房屋及警察福利會宿會十多年的人其既得權利受到了損害。為了重新公平對待他們,嚴格地遵守《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薪金、津貼不低於原來標準的原則,政府會否主動地修訂現行津貼制度(實際上離不開是一項保障市民生活素質的生活津貼)?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