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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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本議員辦事處再次收到一群30多名現職民政總署(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到本會投訴:他們從市政廳至民政總署一直堅守崗位擔任稽查工作二十多年,且具有稽查員所要求的學歷水平,更完成學習和進修民署多年所要求的專業稽查培訓課程,,但與一批新入職民署沒有接受過稽查培訓及沒有工作經驗的稽查工作的(勞務合同)技術輔導員的日常工作如 : 跟進投訴及巡查全澳各區道路或公共垃圾設施、小販區、牌照、街市和執行<公共地方總規章>違規的個案等工種完全是一樣的,他們一直是對外前線工作者,均擔負著維持社區環境整潔和秩序,故工作壓力大 ,但具有稽查工作經驗的舊民署稽查員,薪酬卻竟然低於新入職民署稽查工作的(勞務合同)二等技術輔導員,造成舊稽查員學歷和經驗完全和薪酬不成正比,原因是民政總署領導層直接聘用以個人勞務合約的新人,而導致矛盾繼續嚴重化。故此, 基於如此不公平下,民政總署及政府相關部門有必要即時作出修改調整,使他們在同工同酬下更熱誠去為市民服務。

 

去年6月本辦事處已即時就這批辛勞至今工作二十多年才晉階至今天250點的現職民政總署(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投訴致函民署最高層人仕表達他們的訴求,在同年8月民署高層回應函件13499/28/SAA/2010員工是本署最重要資源,本署會就貴會提出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同工同酬的事宜進行分析,再同年11月民署最高層人仕接見時還處處為難他們,更聲言他們如有任何不滿可再次報考民政總署稽查工作人員全澳公開招聘考核,經考核甄選後就有機會具備納入民署稽查工作的 (勞務合同)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資格。

 

這個不合理的回應,實令人難以接受,要知道這批民政總署(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已早於1987年和1988年已在政府全澳公開招聘稽查中,經過考核而入職 (散位合同)市政稽查員的,(如附件P1)他們更具有十多份專業培訓,民政總署稽查102小時培訓證書,故完全是合乎法律、法規的進入公職和接受培訓的,(如附件P2)現在有關當局是根據何條例,可以不承認他們早前依正途考取入職民政總署稽查工作的職位,還要他們重新再次報考政府全澳公開招聘的民政總署稽查工作人員呢? 民政總署這次的回應及聲言,實是不負責任的,而所引發出來的就是更嚴重的不公平。事件至今,民政總署拖拖拉拉的又足足拖延了一年多,事件還沒得到任何解決。(附件P11988年政府全澳公開招聘稽查時, 經過考核而入職的(散位合同)市政稽查員函件副本) (附件P2:前市政廳至民政總署12份以上專業稽查培訓證書副本(共培訓了198小時以上)

 

這批民政總署(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所受到薪酬不公平對待,已早自1999年前開始,他們一生中最青春、最寶貴的時間付出,辛勞工作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而得到的卻是不公平對待,其不公平有三:

 

 

其一,民政總署最高管理層時常開行政決議會議,就一些實位(編制內合同)(散位合同)員工因應其要求,藉著以跟據<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提升修改其員工到(編制外合同)更高職程內,但為何民政總署對長期出現薪酬上不公平對待的(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多次要求就不作理會不去處理,所為何事!

其二,在他們稽查工作職階到達頂點的10年之前, 1996年開始民署為加強協助稽查工作,已不時加入或提升一些員工,給予薪酬、福利、退休待遇及晉升等比他們快的 (編制外散位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現在這班人員的職程大多已晉升到265點或305點,所以,薪酬一直較民署固有稽查市政機構監督人員為高。

其三, 民政總署為開源節流、節省開支,又為可再繼續擴大稽查工作人員,所以在2003年就開始聘用150點起薪點的(勞務合同)技術助理員來協助擔任稽查工作,後因新人流失之故,民政總署在2005年就著意為這批新聘用的(勞務合同)技術助理員,他們却不用再次報考政府全澳公開招聘民署稽查人員,只是在民署內部面試式循例開考,就將他們全部(一個不漏)修改職程,由150點起薪點的(勞務合同)技術助理員修改到200點起薪點的(勞務合同)二等技術督導員,後於20105月修改的<民政總署人員通則>中,更將他們新入職(勞務合同)民署二等技術督導員的稽查人員,全部納入到二等技術輔導員260點起薪點職程內,薪酬較工作二十多年250點的民署固有稽查市政監督人員為高,更修改職程晉升條件,容許在2008年或之前入職(勞務合同)民署稽查人員,只需連續工作2年評分十分滿意,職程更快地每工作二年就可連升3個職階,由260點晉升快到現在305點職程。更甚的是近這幾年至今,民政總署高層以稽查人手不足為理由,仍不斷地大量招聘約共有200名以上稽查工作的(勞務合同)二等技術輔導員。這就是民政總署2003年所用的節省開支、開源節流方法嗎?

 

但民政總署為何不考慮將這一批接受過專業稽查培訓,而具有稽查工作經驗,勤奮忠誠在政府工作二十多年的,民署固有稽查開荒者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一併修改納入到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程內,而只在2009年時,對特級監督特別職程只多加14個職階(230點至300),在職程晉升制度方面,更降低他們的職程晉升待遇,由過往2年改成現今需要5年才緩慢晉升120點。(如附件P4)民政總署非但未有解決民署市政特級監督固有稽查員存在不公平的問題。而明顯地制造分化,再次令更多不公平的問題延續下去,一次又一次蓄意令這批人員長期置於不公平的工作環境下,嚴重影響基層人員士氣之餘,更深遠地影響他們的情緒和心理狀況,因而直接影響民署稽查員日後工作的質素。(附件P4:前市政廳舊版<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市政機構監督職階晉升表。

 

上述一切正正是民政總署對待固有稽查開荒者,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的長期不公平行為,作為一個聲聲以民為本,服務市民,關係到廣大市民的民政總署最高管理層,連屬

 

下員工的基本問題都未能妥善處理,長期出現人事上不公平,敢問,這問題又是否出在

民政總署最高管理層上呢?這樣的處事作風,實有違《基本法》人人平等精神,,更違背特區行政長官所提出:「公務人員為本澳重要的資產,應予以重視和珍惜」的原意。

 

就以上情況,本人對以下質詢請及時給予一個明確、一致而完整的答覆:

 

1. 為珍惜公務人員為本澳重要的資源,及為完善公職人員職程起見,有關當局何時才徹底的為具有學歷,具有足夠專業稽查培訓經驗的,民政總署(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解決在薪酬、職階和晋升制度上的不公平對待?

 

2. 為體現《基本法》人人平等下,達至民署新舊稽查員工同工同酬,與新入職民署稽查工作者(勞務合同)技術輔導員受到同等的待遇,民政總署又何時開行政決議,將固有稽查開荒者(散位合同)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人員修改納入民署(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內?

 

3. 根據<公職法>第87/89/M號法令第354條,政府何時會設立制度監管和稽查各政府部門的運作,避免出現上述蓄意令員工長期置身於不公平的工作環境, 因而直接影響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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