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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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近日,約十名民政總署的人員到本人接待市民的辦事處,投訴該署在事前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制定特別辦公時間,而該署亦沒有依照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法令第87/89/M號(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之意見。

 

作出投訴的均為勤雜人員,理應僅從事簡單的執行性職務。然而,不論是體力勞動或是持工具工作,他們每天均在各自的職務上被剝削,如強迫擔任悍工、差不多每天使用震動壓路機、從事電工、木工、水管工、使用各種工具作路面維修及滅蚊蟲工作等。作出投訴的勤雜人員稱很多的工作屬執行性質,如在衛生局,滅蚊蟲的工作是會由技術工人作出的,因有關工作講求一定程度的複雜性,需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作出投訴的人員指出,總數約有三十名勤雜人員,但只有他們被指派及剝削接受輪值制度及從事有關職務。估計是由於他們與民政總署之間僅存在較不穩定的合同關係,如個人勞動合同。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是甚麼原因驅使民政總署剝削約十名員工,迫使屬勤雜人員的他們有系統地從事具不同程度複雜性的執行性職務,如悍工、差不多每天使用震動壓路機、從事電工、木工、水管工、使用各種工具作路面維修及滅蚊蟲工作,而且根據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日14/2009 號法律的表二,有關工作應由技術工人職程的人員負責?如屬剝削,那有關受害人員會得到由四月(即開始被剝之日期)至終止剝削日之間的補償?

 

二、民政總署會否嚴格遵守新民政總署人員通則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法令第87/89/M號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在自行制定一個辦公時間,事先聽取有關受影響人員的意見?沒有其他政府部門在制定新的辦公時間前,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針對自行制定特別辦公時間並違反現在法律的這個情況,誰須承受紀律責任?

 

三、有關行政透明度方面,民政總署何時會把自身內部運作的所有法規放在自己的網頁,尤其是舊的及新的民政總署人員通則的中文及葡文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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