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澳門理工學院對立法會
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澳門理工學院是一所獲賦予規章、學術、教學、行政、財產、財政及紀律自主權的公法人。與《基本法》規定的、具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構不同,澳門理工學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旨在提供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務機構,培養技術、學術、文化及專業方面具有高素質的人力資源,服務社會發展的需要。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作為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澳門理工學院同樣需要按照國內外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自主辦學。
(一)澳門理工學院作為提供高等教育服務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既不是具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更沒有澳門法律所賦予的收取稅收的權力。學院和全職教師之間的工作關係按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來調整。在學院人事章程中,聘用的全職教師具有專職性,其義務包括以勤奮、忠誠及認真的態度擔任其職務,任職時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合同之外的或非法的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全職教師個人為學院以外的機構提供一些收取報酬的活動時,需要教師本人提出申請,並同意將報酬的10%作為行政服務費提交給學院,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為了學院整體利益的考量,避免全職教師過多地把精力放在學院工作之外,影響學院正常教學工作,體現全職教師的專職性;二是為了實現學院社會服務的功能,全職教師在為院外機構提供收取報酬的社會服務時,學院也為全職教師提供相應的協助,如覆函給對方以及填寫審計局要求的格式十七表格;三是全職教師為學院以外的機構提供一些收取報酬的活動,是以學院的名義,學院對其活動還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四是收取10%的行政服務費是學院與全職教師的雙方合意,並不損害全職教師基本的權益,沒有違背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二)學院對兼職教師的聘用,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明確兼職教師為學院提供教育服務的權利及義務,同時按照《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第三十條的規定,澳門理工學院的工作人員必須以全職制進行工作,故此,《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對兼職教師並不適用,學院與兼職教師之間的關係完全是遵循雙方合同的條款。學院支付報酬的主要依據是兼職教師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量和實際教學時數,如果因為公眾假期,使兼職教師的工作量和實際教學時數沒有達到合同的約定,兼職教師可以選擇不補課,學院不支付相應教學時數的報酬;兼職教師也可以選擇在其他的工作時間完成工作量和實際教學時數,學院支付相應的報酬,這完全依據雙方的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同時,按第12/2003號法律修改的第2/78/M號法律關於《職業稅規章》第五條,教師可屬於第二組納稅人的身份在本地區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的職業。另外,學院對違約的兼職教師是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沒有對兼職教師的紀律懲戒權力。
(三)《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星期六和星期日分別為每週補充休息日和休息日。在同一條第二款指出理事會可定出另外一日為每週的休息日,但須提前通知有關的工作人員。另在上述章程第三十二條亦規定,理事會負責規定正常的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並可規定不同的和輪值的工作時間。 為此,學院在每學期開始前 ,均把每位教師的上課時間表通知
(四)按照《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澳門理工學院作為高等教育機構,一直積極致力於葡語的教育推廣工作,為澳門培養了大量葡語人才。作為自主辦學的體現,澳門理工學院可以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內部規章,舉凡涉及全院性的規章制度,學院大部份均以中葡文制定。個別的通知如受事人只懂葡語,學院必然以葡語作書面語言。隨著學院翻譯人員的到任,葡語的使用將逐步得到改善。而使用英文主要是學院教學人員的語言結構中,英語使用具有普遍性,也符合學院國際化的需求。即使在葡萄牙的大學中亦普遍用英文評核。
(五)澳門廉政公署發表的關於理工學院的綜合報告,學院高度重視,已成立專責小組,按照行政長官及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指示,對廉署報告所提問題展開分析研究,對部份問題即時採取了整改措施,如:
1.在架構設置問題上,對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組成重新訂定。
2.在教學人員招聘方面,亦按章程的要求加入聽取教學暨技術委員會的意見,而在教學人員招聘的流程上亦重新訂定有關指引及修改迴避聲明等。
3.在管理上,訂定了員工內部溝通的機制,對內部規章重新整理等。
上述各項的整改措施已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交了詳細報告,此外學院亦按第10/2000號法律在九十天內向廉政公署提交詳細的報告。
感謝高天賜議員多年來對澳門理工學院的關注、鞭策,澳門理工學院將會進一步改進工作,提升學校管理水準,提高教育品質,為澳門和社會培養更多優秀人才。
專此函覆,敬請指正。
澳門理工學院署理院長
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