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理工學院工作人員的投訴後,議員高天賜一直關注學院有關職程晉升的指引和程序,亦先後在2009年及2010年就有關問題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無奈當局只是形式地回覆質詢,未有深究有關問題;及至早前廉署公布理工運作的「3宗罪」,才揭露有關問題。為此,高天賜提書面質詢,問當局會否追究紀律責任,甚至啟動民事和刑事責任機制。
高天賜表示,就理工人員的投訴,他透過多個可信的資料來源獲悉下列理工違規的情況:
一、全職教師欲為澳門理工學院以外的機構提供一些收取報酬的活動時,須按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規定申請許可,並在同一份表格內填寫一份聲明,就其在理工學院以外進行的活動所收取的報酬,確認「同意」將報酬的百分之十提交澳門理工學院,或澳門理工學院會從其薪俸扣除相關金額。這一稅項是由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委員會設定的。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三)項規定,所有稅項只可以由立法會設定和制訂實施細則,同時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稅項只可透過法律設定。澳門理工學院不但實行這一違憲性的稅項,還要求教師事先作出同意聲明,意圖阻止其隨後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的正當性。
二、就兼職教師所簽訂的合同,澳門理工學院稱之為提供服務的合同,這一嚴重錯誤的定性特別會引起以下兩種後果:
a)澳門理工學院不向這類工作人員實施勞動法,尤其是關於公眾假期的報酬方面。教師若想收取因公眾假期未能授課的報酬,便需補課,而事實上,教師應可就有關補課收取超時工作的額外支付。
b)財政局把這種合同引致的收益定性為在自由職業制度內來自所進行活動的收益,而非為他人工作的收益。
三、儘管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提及星期六和星期日屬於每周的休息日,但當教師在星期六被召回工作時,他們未有獲支付任何附加報酬。
四、澳門理工學院內部規章經常以中文和英文編寫,既沒有葡文文本,且沒有刊登於政府公報內。
會否追究涉濫權行為人責任
因此,高天賜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
一、近日發表的《涉及澳門理工學院組織架構和運作等多項問題的綜合報告》,列舉多個強烈顯示懷疑濫用職權、嚴重違反專用章程、不依照法律規定設立附屬單位和在缺乏相關合法解釋下運用資金的跡象,因此,政府會否啟動現有法律機制,如載於由
二、除了追究可能的紀律責任外,鑑於有關綜合報告列舉的很多情況可受到
三、就本人列舉的第一至第四點事實,政府是否確認其真偽?政府是否認為這些是合法行為且可以和必須維持?還是基於力臻完美的原因,這些行為須予以修訂?又或因為是違法行為,所以必須予以修訂?倘若政府認為基於力臻完美或合法性的原因,這些行為必須予以修訂,政府將會採取哪些措施?倘若確認上述為濫權行為,政府會否對涉及濫權的行為人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