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於
根據該法規第二條之規定,上述基金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按第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有其本身預算,而第六條第一款則規定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根據該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以下組成: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並由其出任上述委員會主席;
一名民政總署代表;及
一名財政局代表。
該法規第十條規定成員有權每月收取報酬。
另外,第九條亦規定基金由民政總署提供技術及行政上的輔助。
大熊貓基金正是根據有關規定設立,而第17/2001號法律設立了民政總署及通過了其他相關的規章,該法律第三條指出民政總署亦具有的行政、財產及財政自治權。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當中的第四條規定有一管理委員會並且負責監管民政總署所有活動及作出有關運作及履行民政總署職責所需的一切行為。
根據該行政法規第七條(二)項,賦予上述管理委員會動物監管及植物衛生範疇之權限,包括監察作娛樂及商業用途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動物的衛生健康狀況。
另外,該行政法規第十六條列明管理委員會有一名主席。正如前述,這名主席亦會擔當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亦規定民政總署有自己的本身預算。
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通過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就列明民政總署的附屬單位衛生監督部是負責動物監管。
根據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個附屬單位設有動物檢疫監管處。
該規章第十八條(四)及(十)項列舉了該處的權限,亦即監察作娛樂及商業用途的動物的健康狀況以及協助公園處護理小型動物園的動物。
本人在之前提出的那份書面質詢內指出民政總署己具本身預算、人員和所需的權限來管理大熊貓,因此,不明白為何還要設立上述特質的大熊貓基金,更何況大熊貓是被關起來的動物。
就本人於質詢提到有關大熊貓基金一事,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於
同時,藉著對大熊貓的保育,有助澳門特區傳遞保育珍稀動物、重視環保的信息,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自大熊貓館今年一月開慕以來,熊貓熱一直持續,吸引了大批居民和遊客到大熊貓館參觀” 。
另外,該回覆亦指出“有關大熊貓的飼養、大熊貓館等場館運作的開支,均由民政總署的本身預算承擔”。而該回覆的最後亦提到“大熊貓基金設立了行政管理委員會,以負責基金的整體運作” 。
由於該回覆明顯不完整及內容概括,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 為什麼民政總署具有行政、財產及財政自治權,具有本身預算和一個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有一名有權限對植物作出衛生檢疫以及動物作出監管的主席,而不去管理大熊貓呢?是否民政總署本身的預算不足以支付大熊貓的負擔?
二、 政府會否廢除大熊貓基金並交由民政總署負責管理熊貓,從而簡化行政及立法程序,以及減少開支及增加行政效率,尤其民政總署足以管理大熊貓,而事實上從人員及物質上的考量,該署一直在負責有關工作,並且依據政府回覆本人質詢的“有關大熊貓的飼養、大熊貓館等場館運作的開支,均由民政總署的本身預算承擔”以及管理大熊貓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僅負責“基金的整體運作”?
三、 是甚麼原因澳門居民參觀由中央政府贈送的大熊貓需要支付澳門幣十元?多年前,當局在某餐廳救出一隻熊,現時正安身於二龍喉公園。同是受保護動物的牠,民政總署會向參觀的人士收取多少費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零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