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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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第153/E120/IV/GPAL/2011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1年3月 3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1年3月15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現行公務人員出外公幹制度,主要是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人員通則》)所規範。根據《人員通則》的規定,前往外地公幹的公務人員應通過行程建議書詳細解釋活動的目的和相關安排,尤其是出外公幹與工作上的關係,經有權限實體批准後方可進行出外公幹活動。此外,《人員通則》亦對出外公幹開支作出規範,並且規定出外公幹的公務人員必須在返回後三十日內遞交詳細的行程報告書,如不遵守該規定,可引致不獲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須退回獲預支的款項。
鑒於公務人員出外公幹制度已實施多年,隨著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制度在實際執行上存在完善的空間。為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特區政府現已成立由行政暨公職局及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專責工作小組,對現行公幹制度作出全面檢討。
目前,專責工作小組已著手根據本澳的實際情況,並借鑑周邊地區的經驗,檢討及修訂出外公幹制度,在完成對現行制度的修訂工作前,短期內先按現行制度制訂指引,讓各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認識及執行有關規定,務求令公幹活動達致應有的成效及合理運用公帑的目的。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