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用以包括規範領導主管人員的委任和職務執行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正式公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亦緊接其後刊登於特區公報上。該行政法規具體列明擔任主管官職者必須具備的工作經驗,即最少具有五年工作經驗才符合擔任相關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見行政法規第五條)。
由於公共行政當局接受投訴的制度不可靠,可能導致勇於就違法事件甚至只屬不規則事件作出投訴的人面臨嚴重的後果,例如個人勞動合同不獲續約等。因此,大部份的公務員為了避免被秋後算帳都會選擇向其他機構舉報,例如到議員的辦事處投訴。
最近六個月本辦事處收到一些投訴,指因為所屬部門委任了不符合上述規定和同一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擔任主管官職,使投訴人受到損害。
基於上述,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在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生效之後,各公共部門委任了不少人擔任主管官職。對此,政府有甚麼監察機制確保各部門在委任領導和主管人員時,有遵守法規所定的要件?市民怎樣才可安心和相信被委任的相關人士曾經過一輪既“透明”又公平的甄選程序?
二、將來,政府又怎能確保所有被委任擔任領導主管官職的人都符合法定的要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