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4/ATFPM/2011
事由:有關新修定《年資獎金》不公平之訴求
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
由於最近兩個月本會收到很多服務超過十多二十年以上的公務人員及散位合同公務人員的投訴:他們對在11月10日(星期三)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之政府2010號法律法案修訂《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法案中,有關條款深感不恰當和極不公平,為此本會在短短一個月內發起簽名運動。現特致函 長官閣下,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望能考慮和採納,其內容如下:
首先許多現職公職散位合同員工均認為政府對修改有關《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的諮詢並不足夠,他們覺得法案當中政府以公積金供款時間作為計算服務《年資獎金》的依據規定很不公平,完全與服務《年資獎金》的定義相為背,理據如下:
1.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80條中有關服務《年資獎金》發放條件規定中並未載明其與 “供款” 有關。
2. 早前在2007年 “公積金” 制度實施時,有關退休制度並未能涵蓋大部份的公職人員,這已是極度漠視他們所應有的權利,現在重新修改法案時又再一次的將散位合同員工的服務《年資獎金》與其掛鈎,即是在 “不公平” 的基礎上再製造 “新的不公平”。廿多年前的規範及條文已不符合現時社會的狀況,在現今二十一世紀的時代的政府,就應有責任提出完善制度、廢除那此不公平及嚴重打擊公務員士氣的條文。
3. 現新修定法案中,政府對散位合同員工的《年資獎金》計算方式取向是以2007年的 “公積金” 從供款時間才開始計算,而不是由入職服務時間計算。這樣的話,政府是將散位合同員工服務《年資獎金》變相改為《供款獎金》,嚴重的破壞了服務《年資獎金》的原意。現為此受影響的公職人員絶對不是為數少的一群,當中包括所有在
就公職工作上而言,實位、散位合同員工同樣是為澳門政府、澳門市民服務,但在福利和權益方面實際得益的,卻只是實位公職人員,經修改後的法案,實位員工可即時收取5個以上服務《年資獎金》,他們退休後,每月除收取退休這畢大糧外,仍然可以每月繼續收取一千伍佰元房屋津貼,及每月千多元的社保“養老金”費用;而最諷刺的是同為政府及全澳市民服務二、三十年的現職公職散位合同員工,修改後就連一個服務《年資獎金》也沒有,他們需要等到2年後(即
温總理訪澳期間也曾提及 “十二五規劃”,示意澳門政府要著意向低下基層傾斜,以幫助和解決基層市民的問題。試問,作為一個公平、
公正負責任的“陽光政府”又怎能冷眼對待這一群被漠視基本權益和無助的基層員工呢?
第三屆特區政府在積極地改善公職人員福利待遇時,竟然以如此毫不人道的做法去對待自己部門散位合同基層員工,難道這是新一屆“陽光政府”著意傾斜之模式嗎?這絶對不是一個所謂科學施政的態度和理性處理事情的做法,相反的更會製造政府員工更深的分化、矛盾和不公平現象。 在公職而言,回歸前,葡萄牙殖民主義統治澳門時已存在許多不平等的事情和問題,但回歸至今,澳門特區政府不但未將以往不平等問題解決,還繼續製造許多或更多的 “不平等條約”和“不平等福利待遇”,繼續的將不公平加深和延續下去。
澳葡時代當時絶大部份公務人員都是實位,散位只是為數極少,所以政府才會有鼓勵性的津貼給予長期服務的實位公務員;但時至今天,政府絶大部份都是長期工作已超過15至20多年工齡的散位員工,故就有必要以公平、公正的計算方式去計算這些長期服務的散位員工的年資,而不能漠視他們過往的工齡。
現本會殷切盼望 行政長官重新作出考慮能對《年資獎金》法案作出真正公平、合理的修訂將 “年資獎金” 的計算依據由按 “供款時間”計算改為按 “服務時間” 計算,使其真正成為 “年資” 獎金,而非 “供款” 獎金,能考慮將服務年期較長的公職散位合同員工能確認從入職或1999年回歸時開始的服務時間計算,而非政府公報刊登以公職人員散位合同《年資獎金》從公積金的
現隨函附上2000多名基層員工集體向本會求助訴求的簽名,還祈望 長官閣下體恤基層員工們為特區政府多年的付出,冀能給予他們公平、合情、合理的處理,保障他們基本的權利,為盼!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理事會主席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