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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新聞局2008年9月中收到行政長官指示,由該局負責在北京舉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
隨後,新聞局以豁免公開招標直接判給的方式,將該展覽服務合同判予一私人公司。
舉辦上述展覽的費用已超過(法津規定)公開招標的金額。
新聞局局長並沒有權限來批准該項開支,亦沒有提交相關的豁免公開招標的建議書,請求其上級即行政長官批准。
故此,本人對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有關回覆能在法定期限內,並應清晰、準確、連貫及完整:
1.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b項規定,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領導或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並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新聞局局長決定將上述項目以豁免公開招標直接判給一私人公司承辦。但事實上,他並沒有權限作出該決定的。政府會否就局長的決定提起紀律程序?為甚麼直到現在還沒有提起有關紀律程序?
2.該部門的負責人並沒有權限作出上述的決定,即將項目以豁免公開招標直接判給一私人公司承辦。該部門的負責人是以甚麼法律依據來作出該判給決定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