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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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財政局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本人對立法會於2010年7月23日第448/E362/IVGPAL/2010號函轉來高天賜議員於2010年7月15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10年7月26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1.為促進財政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的現代化,提升公共部門更有效運用財政資源及進行監管,特區政府現正進行完善修訂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的工作,以切實回應社會的發展需要。
2.有必要指出,財政局現時正與其他負責公共工程的相關部門,就建議修訂上述法案初稿,共同開展研究及跟進工作。
3.除上指法規修訂的工作外,廉政建設一向是特區政府相當重視的工作。在第122/84/M號法令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基礎上,為確保執行公共採購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及透明度,特區政府就採購制度的完善採取了多項措施。
4.廉政公署於2003年發出《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公共部門須嚴格遵照相關的法規規定,而且參與採購的人員亦應按《行政程序法典》規定作出自行回避或聲請回避。
5.此外,特區政府持續通過不同層面的教育及培訓措施,並推動部門廉潔管理,以塑造公務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立廉潔誠信的行政文化。如廉政公署每年持續向各公共部門舉辦“公務採購程序”講座,及於2009年10月舉辦的“公務採購工作坊”,以加強相關執行人員的廉潔操守及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公共部門也透過與廉政公署合作,簽訂“廉潔管理計劃”合作議定書,以完善內部廉潔管理,減少貪污舞弊的可能性。
6.就書面質詢的第三段,引出了隸屬於行政法務司的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所謂利用了據稱是現行法律(即,有關工程、取得勞務之開支制度)所存在漏洞的公共服務作為例子,經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了解後,有關這個引用完全不正確。事實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從未與其前僱員簽訂過任何顧問合同,且是他們自行申請與該辦公室解除編制外合同的職務,因此,更沒有以任何名義向其前僱員支付任何賠償及/或補償。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