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最近本辦事處收到許多市民投訴,而其中最大相同類別是有市民述及澳門財政局對其所遞交之申訴函不作受理,原因為所交的申訴函按照法律規定已過了申駁的期限。
該市民陳述他於申訴書中已清楚交代其於2008年10月19至20日期間才收到財政局通知書,並於3天內回覆財政局,奈何財政局計算申駁書的期限是從通知書之掛號日期起計二十天內。現該市民質疑通知書掛號的日期市民根本無法知道,故市民只能於收到通知信後儘快回覆。
由於該市民收到通知書後先行遞交申駁書而並未繳交稅款,怎知財政局將該未繳稅款看作為欠款,當該市民於
就以上的事實和情況,本人現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1. 政府按照法規辦事的同時,亦應考慮該法規是否符合現況,通知書可以因種種因素未能到達市民手中,既然該通知書是以掛號方式發出,行政當局計算收到通知書的日期亦應該從市民於郵政局簽收的日期起計算,以保障市民申訴權利及避免爭拗,同時行政當局亦應將相關法律作出適當修改;
2. 該市民於2008年10月中收到財政局通知書後亦於3天內回覆財政局,但財政局於
財政局要求市民必須從掛號郵遞日期起二十天內作出申駁,但該局為何可以在9個月後才回覆市民?同時該局延遲回覆市民之時間,該局為何可以將該期間的利息計算在市民的稅款內?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規定行政當局必須於法定時間內回覆市民,今財政局於9個月後回覆市民的時間是否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呢?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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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