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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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賜議員2009415議程前發言

 

立法會就《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於本年四月三日,進行引介及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這也是該法案在本立法屆第二度被提上議事日程討論的,而法案本身旨在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以及在本澳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的規定作出規範。法案的目的其實是為了讓工人能夠組織起來並選出賢能代表自己,更好地捍衛其利益和勞工權利。

 

法案在大會引介時,以及法案的理由陳述當中,本人已經清楚表明倘若法案進入細則性審議,將對改善法案文本的內容引入修改持開放態度。

 

但某些立法議員,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官委議員,並沒有理會本人對日後修改法案內容所持的開放立場,而在一般性審議階段便投下反對票。從有關舉措可見以下的政治事實:就《基本法》的規定所需作出的法律規範以及在澳門落實勞工範疇的國際公約方面,政府對於相關法案是反對的。這個法案其實旨在讓工人能夠組織起來維護本身權益而已。

 

正如法案表決時﹐有一名投下反對票的議員﹐在其言辭中曾用上「惡意」這個字眼,是次法案所遭到的批評也顯示出極大的惡意。而其餘對這個法案的批評無非是為了企圖混淆視聽,將法案抹黑。

 

法案建議透過日後制訂補充法規對工人的權利加以規範,而一般性審議時,一名官委議員企圖利用這一點製造混亂的做法,是令人難以理解的。眾所週知,所謂補充法規可指「法律」又或「行政法規」。本人從未指明透過補充法規來規範的,哪些是要以「法律」又或「行政法規」進行。因為,有的事宜需用法律作規範,而另一些內容則可由行政法規規範,例如,組織工會團體、集體談判以及示威等,本人就認為可透過行政法規作補充。其實,有法律需要透過補充法規進一步規範某些內容,在法律上屬於正常的事情。

        

        然而,這個問題絕對不妨礙法案獲得通過,因此,便有需要尋找其他原因。

 

        其中一個原因,在辯論期間亦有提及的,就是有勞工事務局保護工人的利益。

 

        關於勞工事務局是否保護工人的利益,根本無須討論,因為問題不在於此。正如我之前提及,根據基本法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著保障自身的利益,員工絕對可自由組織起來。而這點卻被本會大多數議員所否定。

 

        以這種理據來拒絕通過有關法案,可以說,即等於因有政府保障澳門人,因而不需要立法會的存在。但問題是,不論政府還是投了反對票的議員均不希望設立法律途徑,以便勞方自行組織起來並捍衛自身的權益。這是我們所面對的可悲現實,雖然澳門仍希望進一步成為一個國際城市。

 

        但我們須抱有希望並且繼續妥善完成我們的工作,以便澳門工人的狀況得以改善。例如,有必要對今年一月生效的勞動關係法作必要的改善,很多工人因相關規定而受害;相關法律規定工人一年可以將六天年假分開享受,這不足以令他們從長時間工作中復恢過來及有足夠時間享受家庭樂。

 

另一個需要盡早改善的問題,就是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協議。這些協議往往是在不平等的情況下協定的,因為大多數僱員都處於不利的處境,明顯處於弱勢。只能沉默地接受有關協議;如試圖爭取合法權利或勞動權益,則隨時失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怎能在勞動範疇內體現社會公正?基於此,要達到人們所嚮往的社會和平及和諧是困難的。

  

立法會議員最低限度每年可享有一個月假期審議新勞工法時我投反對票,被指責為嘩眾取寵,我無法接受。

 

因此,就已獲一般性通過但編製欠佳的法案,我們可繼續努力改善這些法案,甚至在將來獲通過後仍可修改。例如,將可判小孩入獄的歸責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的法律,或把對沒有損害他人的犯罪的最高刑罰等同於損害他人的犯罪的法律等,使我們的刑罰制度沒有人類尊嚴可言,損害基本法所規定的法律延續原則。

       

我可以列舉更多例子,例如,關於廢除公務員退休金制度的法律,把公務員的積蓄全交託私人基金進行財務上的投機活動,使資產大幅貶值,嚴重損害工作人員退休。這種行為使整個政府蒙羞。

 

        正如前述,我們是有希望的,我們會繼續致力工作,同時我們希望新政府注意和遵守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基本法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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