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有關工會法及集體談判基本權利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成立已近十年,現提出規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的法案,旨在履行源自《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憲制責任,從而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在勞資雙方代表權方面的一大漏洞。
隨著新的《勞動關係法》於
須指出的是,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所體現的是一項紮根於歐洲已逾兩個世紀的代表權,同時亦受聯合聲明所保障,並載於按照《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
此外,就
這項規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的法案,經進行比較歐洲法律的研究後,採納了一種勞工對內對外代表的混模式,當中對工會團體的設立及組織程序、職責等作出規定,從而有效保障勞工享有某些權利,作為維護人的尊嚴的最基本條件。
同樣,本法案將可讓勞工更有效地捍衞其權利、由他人作適當代表、依法參與三方社會協調機構、以及行使集體談判訂約的權利,締結集體勞動協議。
事實上,在不久的將來,在立法會上若能有足夠票數得到通過是次法案,將會是能真真正正的貫切落實和解決很多社會上有關的勞資糾紛,避免司法上訴,以達致社會和諧的一面。
澳門每一天都有勞資糾紛事件發生,但其實全部都是投訴有關勞工們在這幾年間至今的有關資方違法的事情,而絶大部份勞工所投訴的都是涉及因怕投訴僱主而遭喪失工作,故而寧願選擇忍受一些違法的事情,直至忍受不住或打算轉工時才有勇氣站出來作出投訴。
將來若能有一些獨立的社團作能為橋樑,為他們反映所有違規的情況,早日找出辦法以解決此不愉快的事情,勞方被廹害的情況才能得以避免,使三方均能達到共識,這也是大部份先進國家解決勞資問題的方法。
所以,立法會是次擔當一個非常重要角式,責任重大,本會期待各議會者細心研究,務求完善該法案以處理勞工糾紛,使澳門社會真真正正有一個和諧的局面。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理事會主席
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