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本人于立法会的发言中提到,日前在路环黑沙海滩发生内地短程访澳旅客与随行导游冲突,最后更导致警察 介入一事,大大损害了澳门在区域和国际上作为优质、安静和好客的旅游城市形象。
本人于发言中亦指出,多年来政府和相关的负责实体是完全知导很多导游在没有劳力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且被迫向某些旅游公司“买 头”,为每个内地旅客支付50到100元不等的金额。
昨日,本人的办公室接见了一群导游,据他们反映,八成以上的导游均在没有劳动合同及任何职业风险保障的情况下工作,没有享受 年假的权利,同是几乎都要在没有补赏的情况下与强制性假日工作,患病时也无权享受医疗及药物援助。
根据经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
上述法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亦规定:导游是指在澳门从事接待及陪同旅客,以及向旅客提供旅游解说服务而收取报酬之专业者。
以外,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佩戴工作证属强制性,且应以使人易于认别持证人般份及与其有合同联系之旅行社之方式佩戴。
最后,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定:佩戴本法规附件二所载式样之工作证属强制性,且应以使人易于认别持证人岙份及其工作行社之方式佩 戴。
很奇怪,又或是不啼为奇的,
基于上述,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询:
一,澳门政府是否有意要求旅行社严格遵守上述法例,尤其是遵守与导游及接送员订立合同联系的义务,与他们订立必要的个人劳动 合同?政府会否建议一些立法措施,使为赚取快且容易的金钱而每日与售卖伪冒货物和假货、抹黑澳门声誉的黑店同流合污的旅行社 负上责任?近年来,虽然旅游局的督察拍下了数百张疑为“黑店”的照片,但为何打击黑店的工作仍示见成效?为何这些照片并无转 介到负责打击这类违法活动的其中一个实体——经济局?这些照片最终流落何处?
二,澳门政府近年投放了大量资源在国内,特别在北京和上海进行扒广澳旅游业的活动。但从这些城市及其他城市来澳的旅客,不少 都是以零团费来澳和经济能力薄弱。因此,本人想问这些旅客是否就是在内地市场耗费大量投资的结果?政府近年在这些推广活动上 耗费了多少?旅游局的负责人之前与北京市旅游当局磋商打击零团费来澳旅游,在工作上遇到什么困难?
三,最后,特区政府将会采取什么措施以避免和预防类似黑沙海滩的事件再次发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高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