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陳述
《保護勞工人格的特別程序》
經過一輪廣泛諮詢後,得悉澳門大部分市民都同意在僱員與僱主的關係中有需要就勞工的人格權提供更多保障。面對這一公開諮詢的結果,本人不得不採取行動,因此,本人聯絡了一些在訴訟法和民法領域、律師界、司法官團和學術界知名的專業人士。
得知一個能保障勞工人格和隱私的基本權利的更便捷和有效率的機制,就是建立一個新的簡單的特別程序。本人受《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保護人格、名譽和通信保密的特別程序所啓發,同時透過本人提出的另一個法案更新有關程序,因為該法典和所提及的法案所追求的價值相類似。
這一程序對落實所有人,特別是勞工享有隱私的權利尤為重要,很多勞工在這方面遭受一些無良僱主的剝削。保護勞工的權利是重要的,同樣讓僱主知悉他們的義務、不作出過火和施壓的行為是重要的,這樣才會增加社會和諧。
本人呼籲各位議員本著良心、去除偏見地投票,這樣才能幫助澳門特區在落實建設一個公正、平衡和科學的法律制度的政策方面再邁出一步。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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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3號法律
《保護勞工人格的特別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範圍
本法律規範保護勞工人格的特別程序。
第二條
申請
為避免施行任何侵犯勞工人格的權利和減輕已作侵犯的程度而提出採取措施的請求,是針對作出威脅或侵害的行為人提起,同樣是針對僱主提起。
第三條
隨後步驟
一、 如有需要,在十日內傳喚被聲請人答辯。
二、 不論被聲請人有否進行答辯,法院審理證據後裁決。
第四條
緊急性質
程序具有緊急性質。
第五條
補充適用《勞動訴訟法典》
經必要配合後,《勞動訴訟法典》關於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的規定適用於本特別程序。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_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