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陳述
就被拘留人及囚犯在電視鏡頭面前如同在市集般被蒙頭示眾,社會上早已存在眾多不滿的聲音,本法案旨在對此作出回應。 經對多番提出的建議和憂慮作出考量後,本人決定以十分簡單的形式提出法案,目的就是爲了終止這種侵犯上述人士的公眾形象權以及尊嚴的做法。 提出本法案,並不是要批評致力維持我們社會治安的警隊前線人員。對於積極為特區作出貢獻的保安部隊人員,本人是非常敬重的。 是次提案是爲了終止上述損害特區形象、對打擊犯罪毫無幫助而只是用作羞辱人的做法。 基於這項措施的重要性,本人建議法律於通過後即時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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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3號法律(法案)
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形象的保護
禁止一切可損及被拘留人及囚犯的公眾形象和尊嚴的措施,尤其禁止於新聞發佈會以頭套將之蒙頭示眾。
第二條
生效
本法於公佈後翌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_____________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______________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