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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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編號:063/ATFPM/2019

 

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公職局局長

高炳坤先生  台鑒:

 

事由: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諮詢文件之意見與建議

 

20181231日,本會收到  貴局編號為:OFC1812310003/DRTSP之來函,就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的諮詢文本,並向本會收集關於該《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之意見。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作為澳門公職人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協會,有責任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修訂提出意見與建議。本會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的諮詢文本提供給本會會員閱讀,並就該通則修訂透過郵件、電話、微信、短信及個人諮詢方式收集並整理了廣大公務人員的意見。其中,本次收集中大量意見是通過郵件、微信及短信收集回來,這反映了大部分公務人員習慣用這些方式反映意見與建議。經整理公務人員的意見後,本會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諮詢文本中之修訂方案提出了修改建議,亦對未能包含在該修訂方案中的通則相關事宜提出了意見,例如關於颱風時期輪值安排、關於各部門內就醫時間的指引、合同人員與實位人員之間的問題等。

在澳門回歸近20年,大量澳門市民及公務人員普遍認為,除個別政府部門外,其餘的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同時,特區政府又將責任落推卸至前線公務人員而忘記他們只是執行來自高層的監督實體之命令。並且,特區政府一昧地增加人手而不知反思行政程序之簡化,不斷增加的公務人員只反映了政府內部架構繁複冗雜且工作效率低下的現象。需知,回歸時,特區政府的公務人員僅為一萬七千人,現時,公務人員的數量已達四萬人。儘管多年來,政府一直反復宣傳電子政務的建設,但事實上無論是公務人員或是市民都感覺到特區制度與法律的滯後。特區政府的整體運作複雜且效率低下,行政程序完全無便民利民;甚至導致法院的訴訟案件越堆越高,排期越來越長。

長久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宣揚各種口號,例如精兵簡政”“陽光政府”“電子政府”“ 以民為本”“急市民之所急等等,不僅以大量口號空文瞞騙澳門市民以致政府部門內部的運作越來越複雜,並且未有任何實際行動全面而徹底地改善公務人員相關法例以保證公平公正,這導致大批公務人員遭受不公待遇,對未來看不到希望、生活質量低下,例如退休制度的分化,司法官員依舊享有退休及撫恤制度,令保安司屬下及其他的公務人員感到被歧視,這已大大違背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指: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平等原則,造成了公務人員內部的等級分化(一等公務員、二等公務員及三等公務員)。並且,收取公積金而無退休金可收的公務人員非常之擔心65歲退休後的生活,隨著普遍民眾平均壽命的增加,無退休金可收取的公務人員憂心忡忡、人心渙散。這些情況理應受到特區政府的重視,而不是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鐘,得過且過地敷衍應付公務人員及市民的需求。

除此之外,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關於報酬、津貼及補助制度,主要源自於1989年公佈實施的第87/89/M號法令,許多未經調整的部分早已不合時宜、嚴重滯後。因此,在是次《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的諮詢文本中,對於報酬、津貼及補助等條例作出了大幅修改。原則上,針對通則的修改不應削減或取消公務人員在特區成立前應享之福利,但該諮詢文本中的修改之處已引起公務人員的關於待遇削減之隱憂,不禁令人擔憂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8條中所言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的明顯抵觸。若特區政府對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修訂不廣納公務人員的意見,只會造成對公務人員待遇的進一步剝削並導致公務人員士氣低落。

 

一、            固定報酬之代任期間假期津貼聖誕津貼的處理

 

首先,據所收集意見指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諮詢文本中之修訂方案中所提及的建議代任人須連續代任10個工作日或以上,且代任期間其中一天在61日或1111日時,方可收取以代任職位的薪俸計算的假期津貼或聖誕津貼非常之不合理。需知,在代任時間內,即使代任人只代任了61日或1111日當天的時間,代任人仍然承擔了該職位的工作職責及工作內容。若按照新方案中的提議實行,上級便可刻意安排代任人代任不滿十日而逃避提供津貼,這對於負了工作責任的代任人而言非常之不公平。

 

建議:

1.     不論甚麽月份,倘若有關工作人員連續或間斷代任領導或主管職位達十日,則該月便可收取相應的領導或主管報酬;並維持在61日或111日當天代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代任人便可收取以其代任職位薪俸計算的假期津貼聖誕津貼的做法。

 

二、            其他報酬之專業培訓報酬金額轉換成薪俸點計算

 

據所收集意見指出,關於教學人員每節課之酬勞,辦公時間內的酬勞應與辦公時間外的一致,畢竟辦公時間內的教學人員也付出了相應時間及勞力,不應有所區分而區別對待。

 

建議:

1.     辦公時間內的酬勞應與辦公時間外的相一致。

 

三、            調升獲發錯算補助所須處理的往來款項

 

據統計,錯算補助的款項金額的最低金額自1983年至今從未有調整過。而據公務人員反映,因為憂心於錯算而造成自己需承擔嚴重後果,很多公務人員不敢擔任負責處理公共款項往來之人員。

類似的這種情況投標委員會也有面臨過,然而,投標委員會並沒有提供錯算補助;並且,投標委員會收到意見指出,委任前線初級公務人員參與評大額標書的行為經常出現,這明顯是讓前線公務人員承擔不應屬於他們的責任,最大的責任應由監督實體承擔而非前線公務人員。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主要官員通則》與《主要官員守則》中無明確追溯責任與懲罰的條例,讓應付最大責任的監督實體逍遙法外。種種這些情況造成了投標委員會內部的人員憂心忡忡,士氣不振。

 

建議:

1.     將錯算補助的比例從12%提升至15%

2.     考慮在評投標委員會內設立相關補助條款。

 

四、            增設參與人員招聘典試委員會的報酬

 

據修訂方案指出,建議增設參與人員招聘典試委員會的報酬,報酬按日計算。但是,方案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所增設報酬的期限是到考試結束為止或是到公佈成績為止。

並且,該修訂方案中也提議若人員本身工作崗位的職務內容是負責招聘工作的,即使為典試委員會的成員也不可收取上述的附加報酬。然而,若是人員在典試委員會內所履行職責與招聘無關,仍然是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力,要求不可收取上述附加報酬對他們而言非常之不公平。

除此之外,據公務人員反映,現時不僅是典試委員會成員工作有所增加,實際上基礎考試的改卷、校對、計分、複查等工作往往可能由下面的基礎工作人員代勞,而這些基礎工作人員的付出被當局完全忽視;而且,不少部門自設小組開展不同工作,有些更設有組長職位(非職務主管),承擔組長的責任而無組長的權利。

 

建議:

1.     該修訂方案中應列明所增設報酬的期限是到何時為止。

2.     若是人員在典試委員會內所履行職責與招聘無關,即使該人員原本是負責招聘工作,也不應取消其附加報酬,以免造成不公現象。

3.     當局應釐清典試委員會的工作分配,若涉及到基礎工作人員為典試委員會工作,需設立相關補償措施給基礎工作人員。

 

五、            修改日津貼制度

 

關於修改日津貼制度,該修訂方案中列明各地區、國家和城市的不公報銷上限將透過赴外公幹開支上限表詳細列出,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定期更新。據反映,例如非洲某些葡語國家並不發達,其消費價格高昂,在出發公幹前難以界定報銷金額上限,若設置金額低於當地實際消費水平,對於公幹人員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並且,將各個公幹目的地細化並設置開支上限表,只會增加行政工作量與行政成本,而維持原本的選擇制度將更為靈活。

需指出的是,據公務人員強調,現行的出差津貼制度已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產物,現今通貨膨脹幅度大,啟程津貼應有所增加而非維持舊有的金額;同時,在日津貼制度上,因現時制度原則上未設有上限,而新制度設有上限,這將會導致扣除酒店費用後所剩無幾,甚至少於現行的制度,這一現象非常之不合理。

而且,日津貼是人員前往外地工作時的每日開支補助,主要包括住宿費用、膳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個人雜項開支等。明顯地,日津貼並不包括超時工作補貼在內。現時更有不少安排是利用假日去公幹,需知,公幹期間的工作時數往往比正常在辦公室上班多。公務人員不僅需要早早起床打點,從早工作到晚無法休息,晚上還要計劃明天行程。無超時工作補貼甚至佔用假期的公幹讓公務人員嚴重不滿,可見現行的日津貼這一制度已不合時宜、嚴重脫節;而新制度所推行修改的日津貼制度也難以讓公務人員滿意。

除此之外,據意見指出,修訂方案中提議的將日津貼中的人員分級簡化,以廳長之薪俸點850點為分界線,薪俸點850點及以上的人員每日報銷金額上限較薪俸點850點以下的人員多20%”也有不合理之處。若作為陪同廳長外出公幹的技術人員之報銷金額上限也應相應調整,畢竟技術人員外出公幹時或許付出更多精力處理廳長交代的工作;並且,應以處長之薪俸點作為分界線。

 

建議:

1.     取消設置赴外公幹開支上限表,維持原本選擇制度

2.     建議隨廳長外出公幹的技術人員之報銷金額上限也應相應調整。

3.     建議以處長之薪俸點作為分界線而非廳長之薪俸點。

4.     提供公幹時的超時工作補貼。

 

六、            關於颱風時期的輪值安排

 

在過去的強颱風天鴿山竹後,本澳民生受到極大影響。在所有民防前線公務人員全力救援受困群眾、清除道路安全隱患等付出之下,不能忽視的是,他們也是有家庭、子女的人員。據公務人員反映,若家庭一家三口中父母雙方都為前線公務人員,在颱風時期雙方都有可能需要外出輪值;而若該父母的孩子尚且年幼,在嚴重颱風期間讓孩子一個人在家中面對颱風非常之危險;尤其是家中的窗戶等若遭颱風摧毀,年幼的孩子極有可能遭受生命危險。公務人員強調,希望可在颱風時期設立豁免條例讓擁有年幼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不需輪值,否則,若家中的孩子年齡幼小,父母雙方都出去輪值,讓年幼的孩子獨自在家面對颱風是非常之危險的。

建議:

1.     設立相關條例,豁免家中有幼童且父母雙方皆為前線公務員的家庭,父母其中一人不需要輪值以便在家中照顧幼童的安全。

 

七、            關於各部門內就醫時間的指引

 

據公務人員反映,部分部門要求內部公務人員若需在上班時間內就醫,去往醫院及返回部門的時間被限制為半個小時內。對於部分距離醫院較遠的部門,人員不可能在所限時間內趕回部門;並且,人員為了趕在半個小時的時間內返回部門,極可能會引致交通意外,導致人員受傷。這一部門擅自訂立的條例對於公務人員過於嚴苛,並存在一定發生意外的風險。需指出的是,現時每年訪澳的遊客已超過3500萬人次,再加上港珠澳大橋開通之後,由友誼大馬路至海立方、由漁翁街至關閘經常發生嚴重塞車,這種就醫時間上的限制非常之不合理。

 

建議:

1.       貴局統一設立適用於各部門內部公務人員就醫時間的指引,以改善各部門各自為政,擅自訂立不合理條規的情況。

 

八、            合併合同人員以及實位人員

 

現時,實位公務員有無薪假,但合同人員就沒有;實位公務員獲委任後可保留原職位並且可按年資晉升,但合同人員不能;實位公務員可以無薪假外出進修,而合同人員需先辭職才可進修。據合同人員反映,合同人員不是實位全因當年政府有實位卻不開,全用編制外請人,現在制度修改為必須先填滿實位才可用合同請人,而原本的合同人員卻維持原樣,無法變為實位公務員,這對於合同人員非常之不公平。

 

建議:

1.    倘若工作滿十年,如以公積金供款時間計算,過去十年的工作表現評核至少有六次不少於四分,不論年期,則主動轉為實位公務員(倘有特殊情況,如表現優異或獲定期委任者,就可馬上轉正),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均應從合同位開始。

九、           強烈要求公積金制度進行修訂

 

大量公務人員強烈建議就公積金制度進行修訂,並建議合併過往的退休金制度以及現行的公積金制度。他們認為,達到一定的供款年期者,除可一筆過領取公積金外,每月仍可根據退休時的職級收取退休金,當然有關金額,一筆過的公積金以及每月領取的退休金份額不會是現時的全部公積金及每月整份薪酬,如一半公積金以及七成薪酬等,或參考現時某些年金保險,有幾個選擇供公務人員於退休時根據實際需要選擇。

而且,據反映,有關公積金制度以供款獎金代替年資之做法十分不合理,此舉反映政府對員工的刻薄。本應以該員工服務時間作計算以非以供款時間作計算,就連私人企業也是以服務時間作計算,但作為最大僱主的政府反而刻薄對待人員。服務滿五年才得10點的年資獎金,以今時今日生活水平來說並不多,這涉及的是尊嚴及尊重的問題。倘政府仍堅持保留供款獎金制度,那麽對於公積金制度之供款人應多設一項年資獎金雙軌並行,以體現其長期為特區所作之貢獻,有關金額可以與過往評核掛勾,從而調動公職人員的積極性。

 

建議:

1.    合併過往的退休金制度以及現行的公積金制度,並保留每月的退休金。

2.    針對公積金制度之供款人多設立一項年資獎金雙軌並行的制度,有關金額可與過往評核掛鉤。

 

十、重新檢討個人勞動合同制度

 

曾經,民政總署曾以個人勞動合同聘請員工,導致嚴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最初時更無退休保障,儘管現在制度已改,但對過去曾努力付出的公職人員而言卻永遠是一遺憾。眾多公務人員建議當局重新檢討相關制度,對仍在各政府部門任職的公職人員(不管是否已轉了其他部門或任用方式是否變更)應作出補償。

 

建議:

1.     建議當局重新檢討相關制度,對仍在各政府部門任職的公職人員(不管是否已轉了其他部門或任用方式是否變更)應作出補償。

十一、公職金計算年資歸屬比率方式不合理

 

公職金計算年資歸屬比率時只按年度計算不合理,倘若有一公職人員已做了19年360日,但計算年資歸屬比率時依然只計算19年,這一計算方法相當刻薄。

 

建議:

1.     應按照現時超時工作之處理而行,例如超時工作一個半小時亦視為兩小時;但凡超過183日應計算多一年。

 

十二、關於擔任公職時間計算之意見

 

    據反映,很多在政府工作幾十年的公職人員,由於入職時(1988-2006)是用合同或散位聘請,到最後需要考取實位才可供退休金。因此,大量公務人員呼籲優化退休制度,將公職服務年資計算入符合退休規定的時間,收取退休金時仍然採用已供款的年資計算。

 

建議:

1.     將《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b項,更改為:

處於下列狀況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得自願退休:

a)     實際擔任公職之時間滿二十五年且年滿55歲,聲明願意退休;

b)    實際擔任公職之時間滿二十五年可申請退休。

 

十三、增設獎勵津貼

 

為響應政府鼓勵終身學習的理念,建議設立獎勵津貼。例如,一位技術輔導員若擁有學士學位,便可收取上述津貼;一位高級技術員,若擁有多於一個的學士學位或有碩士學位,也可收取上述津貼,以此鼓勵公務人員在職進修。

 

建議:

1.     若公務人員持有比現時職級要求更高的學歷,建議每月可收取不少於20點的獎勵津貼。

 

    最後,感謝 貴局來函諮詢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階段)諮詢文本之意見及建議。

 

  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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