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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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不可以不說,今天是立法會歷史上一個悲哀的日子,今天通過了一個將會影響大部份人和家庭的差勁的法律,也證明政府在勞動法範疇從來都沒有主見,好像墻頭草一樣左搖右擺,但往往到了最後都是傾向僱主一方。這個法案的通過顯示政府不想有和諧社會的存在,這是不符合大部份為澳門經濟打拼的人的利益。還有,他們會以為政府好像經常所說的一樣真的會以人為本民,特別是會幫助最弱勢和最無助的人。

 

這個法案的通過對現今法律來說,是一個真正的倒退。當與43日第24/89/M號法令第九條d)項比較時看到,好清楚訂明,任何工資的扣減,都需要預先得到勞工局的批准。相反,將來實施的《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九條第()()項只規定對於減低基本報酬,只要雙方透過訂定簡單的書面協議並通知勞工局協議就會即時產生效力。這樣不是對1989年確立的對僱員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的倒退嗎?如果不是,是甚麼?

 

      第二,這任政府已經接近屆滿,在此時通過這個新法律送給僱員的是更多不公平、更多不平等、更多不穩定和更多貧窮,另一方面送給僱主的是更多有利的工具來更加容易剝削僱員和以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辭退僱員。

 

     

2005年我獲選為議員的第一天開始,我已經提醒過現在將會廢止的法令差不多全部是不合時宜的,亦即是與社會現實情況是脫節的。因此我也多次提請政府要提出新的法案。同時我也在第三委員會努力爭取一個至少會尊重國際勞動組織所頒布的國際公約的法律。但是很遺憾,政府對此一直無動於衷。

 

政府不但無動於衷,甚至乎完全不理會國際勞工組織有關保障孕產婦的第130號公約。此公約明確規定,產假有八十四日,而中國內地的勞動法規定是九十日,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規定也是九十日。但今天通過的法律僅僅規定五十六日。

此舉將會對女性產生職務上的歧視,即在公職內工作的女性有權享有九十日的產假,但其他在私人領域工作的同樣是女性的,只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的產假。對我來說,這種對待的差異是直接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公平原則。

 

不僅是與這個公約,還有與《基本法》第四十條准予實施的已經於1999年延伸至澳門的《僱主主動終止僱傭》公約的規定是恰恰相反的,就是說新法容許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但是政府寧願“忘記”僱員在任何時候都會被以不合理理由解僱的可能性,而這樣則會令工作的不穩定性惡化。

 

有關新法律所允許的以不合理理由解僱的情況。我要提醒,現在已在澳門生效的有關《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的第98號公約規定,要保護僱員不會因為參與工會或工業行動而被解僱。而今天通過的允許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的法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上述公約的規定是相違背的。

 

因此我希望問一下大家,如果僱主可以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的話,僱員怎可以維護這個法律所賦予其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僱員被 勒着脖子也可以生活在公平和諧的社會?

如果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僱員隨時有可能以不合理理由被解僱的話,僱員又怎樣可以行使其參加工會的權利呢?

 

如果我們知道這個法律是差勁到連僱員的健康都不顧及的話,今天又何必通過這個法律呢?因為其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都沒有對夜間工作和夜間輪班工作給予津貼。更加沒有禁止懷孕婦女在夜間工作。我要再次提醒政府:國際勞工組織第89號公約是明文規定禁止婦女在工業領域夜間工作。

夜間工作會摧殘僱員的健康。我也曾在委員會的會議上提及過,在很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對這種在夜間工作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有這麼差的勞動法的存在,根本不可能會有一個公平和進步的社會。

 

或許幾天後,政府官員甚至立法會的議員都會因為經過一年的工作需要放至少一個月的假期來放鬆一下身心,與家人一齊享受一下天倫之樂。

但政府和大部份支持政府的人竟然毫不猶疑地通過只給予僱員六日年假的法案。不但如此,這些假期還要受到僱主意願的支配。原來在澳門有些東西經過時間的流逝,都不會有絲毫的改變。即將被廢止的舊法是在1989年通過的,同樣賦予僱員六日的年假。到了今天,將步入2009年,僱員的時間是停頓的,他們依然僅僅可以享受六日的年假。

澳門經濟因為博彩業的發展已變得繁榮,人均收入名列世界前列,政府庫房亦經常出現水浸的情況,但是僱員可以由政府那裡得到甚麼呢?甚麼都得不到。他們只得到不公平和不穩定的工作。同時因為缺乏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年老時甚至會被遺棄。

 

      我不希望,更不會提交一份允許僱主隨意減低議員薪酬的法案,但這種事情竟然在今天獲得通過。立法會沒有設置任何的條件避免剛才講到的僱員有可能以不合理理由被解僱的情況!試問他們怎樣可以對僱主提出的減薪要求說不?他們只可以仰天長嘆。

      這個法案提高了就業的不穩定性,因為其將原本三十日的試用期延長至八十日。使僱員可以在試用期間被辭退或者被頂替,甚至長年維持在試用期的狀況,只要每六個月之間有四十八小時處於“失業”狀況的中斷便可。

      總之如果要數這個由政府起草,經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對僱員有幾差勁的話,是數不完的。

最後,透過這個法案的通過,可以知道主宰澳門的是一個不重視工作,不希望澳門有公平社會和不愛澳門的人。

僱員剩下的還有一個期望,就是繼續去爭取。我們不會停下來,更不會氣餒。我們在此會爭取公義,謀求日後會有一個令社會更加公平安逸的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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